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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落马公安局副局长藏上百黄片 爱戴花头巾(图)【6】

曹笑

2014年11月28日08:02    来源:华西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四川眉山落马公安局副局长藏上百黄片 爱戴花头巾(图)

  被判15年

  2013 年11 月27日,青神法院审理王志刚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2014年5月16日,王志刚被判十五年。11月7日,眉山市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1月27日,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志刚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2014年5月16日,青神县法院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志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对被告人王志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王志刚不服,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1日,眉山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志刚的亲朋及关心此案的社会人士,见到了法庭上的王志刚:浅浅的短发,黑色运动背心。

  在整个上午和下午的庭审里,大部分时间是王志刚在陈述上诉理由。主要有:第一,一审法院审理时未通知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未审查上诉人提出验伤申请,程序违法;第二,一审判决未排除非法证据,事实认定错误;第三,上诉人王志刚在办理彭涛取保候审过程中正常履行职务,没有徇私枉法,不构成该罪。

  王志刚的辩护人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收受袁某某160万元、梁某某40万元、陈某某40万元、李某某66万元、王某某79.95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第二,上诉人王志刚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第三,上诉人王志刚没有占有曾某某所送200克黄金的主观故意,不宜认定为受贿;第四,杨某某所送20万元,是与上诉人王志刚之间的民间借贷。

  11月7日,眉山市中院下达“(2014)眉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做出这个结论之前,眉山中院都逐一阐述了“不予采纳”的理由。比如:上诉人王志刚的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王志刚收受袁某某160万元、梁某某40万元、陈某某40万元、李某某66万元、王某某79.95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

  “经查,证实以上5笔受贿事实的证据有请托人的证言,以及关于请托事由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且王志刚在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亲笔书写的自书材料以及2012年12月14日的供述中予以承认。虽王志刚在之后的讯问及庭审中予以否认,但不影响其以前供述的真实性。受贿犯罪较为隐蔽,行、受贿双方关于犯罪行为的供认,是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虽王志刚的供述与请托人的证言在某些细节上不能吻合,但对于受贿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能够得到印证,一审根据在案证据作出相应事实认定,并无不当。王志刚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再如:王志刚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所送20万元,是与上诉人王志刚之间的“民间借贷”。

  “经查,王志刚之女于2008年购买住房,其购房款26万,是王志刚亲属用代为其保管的126万元进行支付。王志刚于2011年向杨某某‘借款’20万为其女儿购房的行为,既无借款的必要,也无使用的实际,更无归还的表示,故应认定为王志刚以借款之名行索贿之实。”

  《刑事裁定书》写道:“上诉人王志刚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1月17日,王志刚已被解押至锦江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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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潘婧瑶、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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