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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4起相约自杀反悔案:有轻罚,也有重判7年

原标题:盘点4起相约自杀反悔案:有轻罚,也有重判7年

因怀疑妻子有外遇,夫妻双方相约深夜跳桥自杀,丈夫先投河自尽,妻子却没有一同赴死。昨日,“夫妻相约自杀,妻子未如约被判刑”上了热搜。“丈夫跳河自杀,又不是老婆逼的,为何老婆要判刑?”“相约自杀,中途不能反悔吗?”很多网友对此感到疑惑。

上游新闻梳理公开报道发现,不仅夫妻之间相约自杀反悔方被追究刑事责任,情侣、朋友甚至陌生人之间,只要满足一定的犯罪构成条件,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丈夫跳河自杀妻子获刑3年

近日,江苏海安市法院一审宣判:小陈(化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报道,2022年7月的一天晚上,张勇(化名)因怀疑妻子小陈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可能患有疾病而情绪失控,欲用匕首自杀,经小陈规劝后放弃,他随即提出共同投河自尽,小陈应允。

次日凌晨5时许,张勇骑着电动车驮带小陈在一座大桥中间停下。张勇用匕首捅刺自己心脏,随后翻越大桥投入河中。小陈看着张勇在河中挣扎,没有呼救也没有拨打求助电话,直接离开现场。经鉴定,张勇系生前溺死。

“就算是陌生人我也会去呼救,但当时,我希望张勇死了算了。”面对检察官,小陈这样回答。

检察官释法称,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一方生命陷入危难时,另一方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一方死亡,另一方的不救助行为,构成以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李国成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便离开,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图片来源/网络

恋人:女方跳河男方反悔获刑4年

公开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李国成与其女友高某蝶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和抓扯后,二人赌气并称精神压力太大,由李国成提出一同去死。

当两人的面包车行驶到清江河大桥西侧时,高某蝶提出下车。随后,车辆停在清江河大桥上。下车后,李国成以水浅无法跳河为由返回车上,继续向前行驶几十米后再步行折回。当快要靠近高某蝶时,高某蝶自己跳入河中。之后,李国成未实施报警等任何救助行为,驾车离开。经法医鉴定,高某蝶系溺水死亡。

2019年7月2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成与被害人高某蝶相约自杀,到达案发地后,非但不劝阻,还进行言语刺激。在被害人跳桥后,李国成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便离开案发现场,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已构成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因被害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跳河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故其对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国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友人:3人烧炭自杀两人中途退出被批捕

2011年10月,广州白云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了16岁中学生甘某和20岁的陈某。

甘某是广州市一名在校学生,她早前加入一个名叫“风×××离去”的QQ群,这是一个专门教人自杀的聊天群,甘某在群里认识了20岁出头的“疯子”陈某,和17岁的被害人“芬达”许某。三人很快在群里通过聊天熟悉起来。他们都觉得父母对自己不好,对今后生活感到绝望,索性商量好在当年8月14日一起烧炭自杀,并决定由甘某购买自杀需要的安眠药、毛巾、胶带等物,陈某负责购买炭。

当日,3人在火车站碰头去陈某出租屋喝酒聊天。8月15日凌晨1点半,许某和陈某用封口胶封好门窗,甘某把炭倒进新买铁盆里,再倒入酒精,点着火,炭盆燃烧的大火不断冒出浓烟。

甘某和陈某每人吃了两片安眠药,许某吃了一片。甘某和许某躺在床上,陈某在地上,慢慢昏迷睡着。其后,甘某和陈某先后醒来离开房间,退出了这个相约自杀的游戏。房内只留下许某一人孤独地躺在床上,等死神来临。经鉴定,许某是体位性窒息死亡。

有律师分析称,该案中3人相约自杀,在自杀过程中有两人先醒过来,在此特殊环境下,两人有义务对被害人实施救助,但他们没有这样做,放任被害人死亡,构成了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但两人属于间接杀人,依法可轻判。

陌生人:素不相识相约自杀反悔方判刑7年

公开报道显示,姚某与被害人李某(男,殁年24岁)在案发前素不相识,两人因生活、心理压力等产生厌世情绪,意图自杀。2020年4月2日,姚某与李某通过网络相约在广州市白云区六片山水库自杀。4月3日,李某打车从东莞前往白云区与姚某见面会合。4月4日中午,二人共同在五金店购买绳子并前往六片山,但此时姚某已放弃自杀念头4日20时许,在李某请求下,姚某帮助李某使用绳子捆绑身体及石头后离去,李某跳湖自杀。在明知李某自杀后,姚某未采取任何求助和救援措施,也未告知其他人。当年4月10日,民警将其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姚某帮助他人自杀,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姚某明知其先行实施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李某产生死亡风险,但在李某自杀后未采取任何积极补救措施,酌情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判处姚某有期徒刑7年,广州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说法:幸存方如积极施救或可免除刑责

曾任河南襄城县法院刑庭庭长的方军义介绍,相约自杀的案件比较复杂,有的是被诱杀、骗杀(当然是故意杀人罪),有的是单纯的相约自杀。

在单纯相约自杀案中,幸存方(反悔方)对受害方的自杀行为有义务也有可能阻止而未及时加以制止;比如受害方溺水后,幸存方有义务采取喊人等抢救措施而不予抢救,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幸存者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就不应负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责任。

河南律师孙保山认为,相约自杀案件中,如果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就对实施自杀的一方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予抢救或阻拦抢救而致其死亡的,对未实施自杀的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上游新闻综合紫牛新闻、四川在线、澎湃新闻、东方今报、南方都市报等 图片来源/网络、广州日报新花城客户端视频截图

编辑:朱亮

责编:王蓉 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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