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贺小荣:以用工事实管理程度认定新业态劳动关系成共识

2024-03-08 12:56:12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两会.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创造了巨大价值,但作为平台经济的重要主体,超过八千万新业态就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机制需要健全。

  近期,人社部等多个部门再次发文,要求将从事网约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保障。近年来,多部门联合出台举措,致力解决新业态就业者劳动关系认定、收入保障等问题。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专访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他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通过审理“外卖员被注册为个体户案”等典型案例,树立裁判规则,推动解决司法实践中复杂的用工法律关系认定等问题,目前坚持以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来认定劳动关系已逐步成为共识。

  除新业态劳动者就业保障之外,贺小荣也介绍了当前新型网络消费纠纷如二手平台交易、酒店在线退款难以及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等舆论关注的新议题。他强调,最高法针对上述问题将逐步探索明确司法裁判规则,持续关注网络消费领域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回应公众关切,依法保护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

  谈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

  坚持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认定企业和劳动者关系

  南都:近期,人社部发布三份新办法,将从事网约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再次得以强调,最高法近年来对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采取了哪些措施?

  贺小荣:2021年,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的不同,按照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分类,合理界定平台企业的劳动保护责任。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

  2023年,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特点优势,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或者根据实际在相关调解组织增加联合调解职能,有条件的可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依法依规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推动诉调对接向前、向外延伸。为从源头预防化解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和配合人社部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进一步为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示范、指引。同时支持和配合人社部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等文件,促进行业规范,促推诉源治理。

  南都:当前仍存在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考量因素不明确、不统一现象,如何完善裁判标准?

  贺小荣: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多措并举统一裁判标准,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联合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覆盖平台经济主要行业类型和常见用工方式,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认定企业和劳动者关系,可以说,目前就劳动关系认定考量因素已逐步形成共识。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一方面持续推动完善有关立法,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加强平台经济劳动者权益保障,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完善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坚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通过个案裁判和制定司法政策发挥引领作用,推动新业态用工综合治理。

  谈网络消费

  在线预订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协助退订义务

  南都:去年文旅业十分火爆,但消费者也反映在平台订票消费时遇到经营者拒绝退订、扣除高额费用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如何看待?

  贺小荣: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因出游等需要催生的在线预订业务已成为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在线预订涉及消费者、在线预订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线下服务提供者等多方主体,相互之间存在不同经营模式,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往往导致权利义务不明晰。

  2023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其中熊某等诉某旅行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裁判认定提供酒店在线预订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防止消费者权益被不当减损。我们也注意到,除了协助退订问题,在线预订还涉及格式条款效力、退款主体等问题。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就此加强调研,推动在线预订经营模式持续健康发展。

  南都:二手交易市场逐渐受到公众欢迎,但在交易中网络欺诈、货不对板、真假混卖、虚假交易等现象层出不穷。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对完善二手交易市场、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有哪些具体举措?

  贺小荣: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闲置物品交易平台应运而生。交易平台在有效盘活闲置、节约资源的同时,交易中也存在网络欺诈等现象。针对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名义进行经营行为,规避监管和相关法律规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3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其中王某诉陈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即涉及二手交易欺诈问题。该案裁判时综合考量了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促进二手交易平台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南都:针对网络消费乱象,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出台哪些司法保障措施?

  贺小荣:数字经济领域发展日新月异,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对在线预订、直播营销、直播打赏、网络游戏等相关问题的调研力度,持续坚持依法平衡保护的原则,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完善司法政策等方式逐步明确有关裁判规则,树立行为规范,明确法律后果。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效力以及款项返还问题,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年龄、智力水平以及打赏金额等因素,能够认定未成年人打赏行为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应当返还打赏款项。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关注网络消费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回应公众关切,依法保护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南都全国两会报道组

  采写:南都记者蒋小天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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