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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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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8-31 00:00:00   作者:admin   人气:44961
来源:陕西省物价网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取消我省高中取暖费,同时将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列为义务教育阶段代收费项目。为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范围和管理权限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和中小学校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服务性收费
          农村学校仅有伙食费一项,具体标准实行毛利率控制,由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标准核定;城市学校有住宿费、自行车保管费、伙食费三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按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发〔2010〕40号文件执行。
          2、代收费
          农村学校仅有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一项;城市学校有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和课本费二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按每人每次40元标准收取;课本费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二)高中阶段学校
          服务性收费有住宿费、自行车保管费、伙食费三项;代收费有课本费、学生健康体检费、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三项。高中阶段服务性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报物价、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按实际成本核定,同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代收费中的课本费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规定的印张价格核定后的单本零售价格收取;学生健康体检费按高一新生每生每年25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学年20元的标准收取;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按每生每次95元收取。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普通高中执行。
          四、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六、强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我省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管,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收费行为,物价、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陕 西 省 物 价 局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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