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金融保险营业税集中缴纳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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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方便纳税人纳税,简化纳税人申报、缴纳手续,结合纳税人核算体制改变等的实际情况,加强金融保险营业税的集中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登记设立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社、典当等机构,需要实行集中核算的,由实行集中核算的管理单位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申请集中申报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
设立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且财务上实行集中核算的,可由实行集中核算的管理单位向我局申请集中申报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
第三条 申请集中申报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的单位,应将《申请集中申报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文书》、《地税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拟《实行集中申报缴纳的分支机构名单及纳税人编码表》(附电子文档)等资料盖齐单位公章报我局管理五科。
第四条 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社、典当等机构需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实行集中申报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实行集中申报缴纳。
第五条 经我局发文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的单位,其应缴纳的金融保险营业税由其实行集中核算的管理单位实行集中申报缴纳。实行集中核算的管理单位及其各分支机
构应缴纳的其它税款,如:金融保险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按各单位、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管理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纳税。
第六条 经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的单位,应于每(月)季按时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营业税。集中申报单位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金融保险营业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各分支机构年度会计报表的纸质
件报我局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的单位,应按我局认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申报和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款,并确保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 经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的单位,如有新成立或撤并的分支机构,应于办理或注销税务登记次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集中缴纳单位将批准新成立的《地税税务登记副本》或撤并的《注销文书》等纸质资料盖齐单位公章报我局备案,经备案后新的分支机构方可由集中缴纳单位实行集中申报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
第九条 集中申报金融营业税的单位须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纳税及登记备案,如经发现有违反且不及时纠正的,我局将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汇总缴纳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