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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析孔庆东微博辱骂网友汉奸 称其法律思维简单

2013年05月21日13:36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微博上辱骂网友是个“狗汉奸”,北大教授孔庆东被网友告上海淀法院,因侵犯名誉权被判向网友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元等。孔庆东通过微博表示不服判决,以对方以“轻微的言语冲突”兴诉、恶意缠诉,别有用心为由,已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孔庆东说:“无论是网络虚拟世界还是真实的现实生活中,如此轻微的言语冲突每时每刻都在发生、不计其数,如果按照一审判决,将这种每时每刻都在网络空间发生的轻微言语冲突界定为名誉侵权,将会发生无数的现实诉讼,甚至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冲突,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照他的说法,诸如“狗汉奸”之类的轻微言语冲突大量充斥于网络虚拟空间和真实的现实生活,法院没有必要把它定为名誉侵权,否则会让诉讼数量激增,扩大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冲突,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其言外之意是,对于这类轻微言语冲突法院本就不该受理,更不该将其上纲上线地认定为“名誉侵权”还判决赔偿。

  不过,笔者在此愿冒着被骂的风险,给孔教授普及一下法律常识,纠正一下违背现代法治理念的某种法律思维。首先必须明确,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受宪法和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以辱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这既是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基本权利的应有内涵。

  法律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尺度,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能够为行为人带来预期的法律后果,而违反法律的行为则为行为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当行为违反法律,给他人带来损害时,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换句话说就是,是否构成侵权是以是否违法来进行判定的,而不是以行为是经常发生还是偶尔发生的出现频率为标准的。

  孔庆东的上述说法,反映了一种简单、“朴素”的法律思维,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轻微言语冲突,当事人之所以没有发生纠纷,诉诸法律,往往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或者侵权人给予了及时妥当的道歉,或者被侵权人大度宽容,或者为了免伤和气而选择沉默容忍,或者认为诉诸法律得不偿失而放弃追责。但我们不能因为多数情况下在当事人之间未形成纠纷,被侵权人未予追责,就干脆认为这不是侵权,法院不应受理。从这个意义讲,孔教授果真以此为理由提起上诉的话,只能说其理由是不充分的,应该不会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与孔教授相同或类似想法的大有人在,这无论如何都不会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正能量。比如一些行为闯红灯被处罚时提出的唯一理由就是“别人都在闯红灯,为什么单单处罚我?”或许正因为人们对违法见怪不怪,习以为常,才变成“自然而然”的事,对自身的言行就不注意了。鲁生(山东 教师)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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