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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达

可口可乐公司的汽水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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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达Fanta)是1955年可口可乐公司意大利推出的一款橙味汽水。芬达拥有橙、苹果葡萄青柠、芒果、水蜜桃菠萝西瓜、草莓,茉莉蜜桃等口味。
中文名
芬达汽水
外文名
Fanta
饮料性质
软性碳酸饮料
所属公司
可口可乐公司
诞    生
1940年代前

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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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达”品牌嘱仔是1955年可口可乐公司意大利推出的一款橙味汽水。 [1]芬达橘子汽水最主要的核心口味,占有70%的销售量,但其它的水果口味也有众多爱好者。明亮的包装色彩、鲜明的水果口味、富含气泡等特色是芬达汽水广受欢迎的原因。新的品牌形象由visitof脚耻耻fice设计,在字体设计上外形更加柔和充满动感,图案连照习的表现上突出表现芬达汽水为软性碳酸饮料,富有欢乐、幽默、爱玩的个性。visitoffice在品牌要素的视觉传达上通过超炫的插才叠乎笑章霉画、图形、色彩,配合在一起,根据不同的区域设置传递不同信息,来满足消费者对不同口味的需船炒求。
甩寒地凶芬达汽水多种口味提供喜欢喝酸甜气泡饮料的年轻人, [2]多样化只恋的口味选择。

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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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德国时期的“芬达”宣传画 [4]
“Fanta”的名字,主要来自“FANTASY”一字,取其开怀、有趣的含义。有人发现芬达品牌在二战德国有售, [2]事实可追溯至1941年,由于战争的爆发,德国装瓶厂无法获得可口可乐生产所需原材料。 [1]为保持持续经营,该厂自行利用当地能找到的成分,研制一款类似可乐口味的饮料,取名为“芬达”。 [1]想不到[芬达]汽水竟然赚到不少利润,负责人使用这些资金,协助其它欧陆境内的[可口可乐]汽水厂重建运作,为[可口可乐]的战后市场打好根基。由于各种物资短缺,战时的“芬达”的口味完全取决于能找得到的材料,没有固定的产品形象。此事可口可乐并不知晓,可口可乐公司也曾坚决否认曾以任何形式同情或支持德国纳粹政权丑恶政策行为的指称。 [1]现在大家熟知的“芬达”品牌,是1955年可口可乐公司在意大利推出的一款完全不同的橙味汽水。 [1]由此开始,“芬达”发展成为如今全球知名的果味饮料的品牌。 [1]
1960年,芬达在36个国家有售。
1969年,芬达橙味汽水成为全球销量最大的汽水产品,销量随着品牌进入新的国家和地区而持续增长。
1984年,福建厦门厂建成,开始生产芬达橙味汽水。这是芬达首次在中国生产销售。
1994年,芬达单品牌销售额首次超过十亿美元,继续保持全球橙味饮料的榜首地位。 [2]

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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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达笑园”是可口可乐公司推出的一个别出心裁而充满搞笑风格的营销活动。为此,可口可乐公司特地在上海举行了一个“芬达笑园开学典礼”,可口可乐(中国)公司总裁包逸秋向周星驰颁发“芬达笑园”首任笑(校)长聘书。在此次“开学典礼”上,“星爷”展示了其为“芬达笑园”拍摄的全新广告“开学篇”。

广告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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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公司宣布,邀请喜剧巨星周星驰作为旗下“芬达”品牌的形象代言人。
这是“芬达”首次启用明星代言,可口可乐公司借此推出了独具特色的“芬达笑园”主题活动,邀请各地学生加盟“笑园”,力图打造“芬达”开心、快乐的品牌理念。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次周星驰代言费用高达千万元左右。
2017年,芬达上架了它们的新瓶身设计,采用了一种很反常的不对称设计,官方称之为“扭扭瓶”。芬达的代言人TFBOYS为其做宣传。 [3]

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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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达”系是可口可乐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因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允许将“芬达”饮料瓶的设计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3日上午,该案在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芬达”饮料瓶与普通瓶型整体设计基本相同,视觉效果差异不大,不具有显著性。据此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可口可乐公司诉称,其申请注册的“芬达”饮料瓶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与常见的通用瓶型相比,主要特征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可口可乐公司认为,瓶身的下半部分往往是消费者视觉识别的主要部位和主要的接触部位,故该部分的棱纹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使其区别于一般瓶型。可口可乐公司长期使用这种瓶型盛装其生产的“芬达”饮料产品,深受中国广大消费者喜爱,在消费者中已形成特定联想,能够与普通瓶型相区别,而且瓶型立体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审决定。
芬达外包装标志
而商评委认为,“芬达”的饮料瓶设计比较简单,缺乏特色,不容易与其他饮料的瓶子相区分,并不能产生区别于其他普通瓶型的显著特征,整体缺乏显著性。就拿可口可乐公司强调的棱纹来说,在市场上有很多饮料在瓶子上也早采用了棱纹等防滑设计,可口可乐公司的瓶子没有独创性,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另外,根据商标确权与保护的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别国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由。因此决定对原告的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芬达”饮料瓶是在普通瓶型的基础上,在瓶身下部设计为棱纹,该设计虽然与普通瓶型的下部构成区别,但在二者整体设计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该区别带来的视觉效果差异不大。“芬达”饮料瓶身下部的棱纹不足以构成其与普通瓶型外观形状的明显改变,不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所以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具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作用。商评委据此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正确,法院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2005年12月23日,商评委的代理人没有到庭,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宣判。可口可乐公司代理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