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刑辩

【复旦投毒案一审】死刑判决书全文

【复旦投毒案一审】死刑判决书全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于2010年9月分别进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攻读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并于2011年8月起共同住宿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以下简称“421室”)后,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竟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2012年底,林森浩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报考博士研究生,黄洋则继续报考了博士研究生。2013年3月中旬,复旦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揭晓,黄洋名列前茅。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同年3月31日14时许,林森浩以取实验用品为名,从他人处取得钥匙后进入其曾实习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内随身带离。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回到其与黄洋共同住宿的421室,趁室内无人,将随身携带的上述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室内的饮水机中,随后将注射器和试剂瓶等物丢弃。同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与黄洋同在421室内,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了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即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并于次日下午起留院治疗,随即因病情严重于4月3日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此后,黄洋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仍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上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逐步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黄洋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林森浩到案后回避主观动机,没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林森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以下简称204实验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林森浩

林森浩

【案件始末】

2013年4月1日该校一名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因身体不适住院,经警方调查显示,该生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存在某有毒化合物成分。

基本认定某同学存在嫌疑。清华大学铊中毒事件之后,中国高校再现投毒案。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4月1日该校一名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因身体不适住院,根据通报,复旦大学一名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出现身体不适。当晚,被送至该校附属某医院就诊。入院后,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医院组织了多次全市专家会诊,并经病因学检查,未发现病因。学校要求医院全力救治,并请上海警方介入调查。

1警方调查

该生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存在某有毒化合物成分。基本认定某同学存在嫌疑。昨晚10点13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通告了“一则不幸消息”。

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该学生的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12日,基本认定同寝室某同学存在嫌疑。

中国独家报道”昨晚11点47分进一步报道称,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在读研究生黄某被同寝室室友林某投毒,目前生命垂危,医院正全力救治被害人。警方现已控制嫌疑人林某,投毒具体原因还在调查中。“中国独家报道”称,生于1985年的黄某不久前刚获得直升博士生机会。

“同学间没有人相信发生了这样的事”复旦大学一位学生告诉《青年报》记者,投毒者与被害者两人成绩都很好,他们在两家医院不同科室研究不同方向,不存在竞争。“13号晚,警方带着蒙面的嫌疑人离开”。黄洋遭投毒后,在开始几天无法判断毒素,治疗不起作用。直至第9天,其师兄收到一个陌生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才让案情获得重大进展。警方依此很快查到了犯罪嫌疑人、黄洋的寝室室友林某。目前林某已被刑拘。针对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被害人黄洋去世,该校的实验室张贴了一张教师的感言: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这位女教师连说“可惜”。

2复旦大学发布通告后

有自称受害者好友的网友爆料称:“下毒人是好友的室友,放了10倍剂量的实验用药在饮水机里,导致好友几天内迅速肝衰竭肺气肿继而脑死亡”。目前该说法未得到官方证实。

媒体称复旦投毒案疑犯成绩优秀

复旦大学投毒案的死者黄洋是该校2010级医科硕士研究生,今年刚刚考上了博士。据媒体报道,黄洋的父亲是四川荣县盐厂的一名下岗职工,母亲也是当地供销社的下岗职工,家庭经济非常困难。黄洋的母亲因为肝病做过大型手术,黄洋也一直用奖学金和勤工俭学的费用为母亲治病。在黄洋整个大学和研究生的学习过程中,所有费用全部是自己挣的,从没有用过家里面的钱。受害人黄洋的高中好友说,黄洋当初放弃自己最感兴趣的经济学而去学医,也是为了以后能够方便照顾父母。黄洋曾在公众场合表示,由于父母双双下岗,母亲体弱多病,家里欠下了大笔钱。他动过放弃直研出去工作的念头。但是在老师、家人和朋友的鼓励,还是让他决定继续在医学道路上走下去。"另外黄洋的朋友也表示,小黄平时并没有提过与2位室友不和的事情,他为人好强、上进、开朗、感情细腻,直到现在,他的朋友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被投毒。

据现在掌握的信息犯罪嫌疑人林某也是个优秀的学生,邻居说林某出生于1986年,2010年从中山大学考入复旦大学医学院,平时学习成绩不错,而且还曾经获得过奖学金,从现有的信息来看,林某在本科时的成绩很优异表现也很突出,2012年林某还和另外两位作者共同在专业杂志上发表过具有临床价值的论文,并且被媒体报道过,林某学业主攻的是B超方向平时经常在实验室用小白鼠做低剂量的毒药测试,有消息称,林某已经是在北京找到了工作单位,另外根据微博上透露的消息,林某的朋友说,林某喜欢看杨德昌导演的《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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