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欺诈”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欺诈”的法律后果

“ 欺诈”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并不少见,尤其是近年来关于二手车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案例层出不穷。针对“欺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乃至于惩罚。

1. 对“欺诈”的行为,受“欺诈”方可以主张撤销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存在“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地55条第1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欺诈”的认定

既然针对“欺诈”行为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欺诈”究竟如何认定?

1.关于“欺诈”认定的法律规定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21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2. 关于“欺诈”的司法实践中认定

如上所述,关于“欺诈”认定的法律规定有细微修正,主要包括告知虚假情况以及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欺诈”的认定极其谨慎,其中主要的争议在于一方是否负有告知义务以及双方是否对真实情况作了明确约定 。例如,二手房买卖交易中,若双方对车况进行了明确约定(比如行驶里程、维修情况、维修程度等),那么一旦出卖方违反前述约定,较容易认定为“欺诈”;否则因为二手车的特殊性,若买卖房主张 “欺诈”的,则举证比较困难。因此,建议务必在合同中对货物、服务等的质量、内容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三、“欺诈”的主张期限

作为受“欺诈”的一方需积极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换言之,权利主体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在知道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身的权利。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1 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2 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

发布于 2022-04-18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