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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源局与窦**等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事实。申请人于2013年7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作出镇国土资监处(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4年1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京非诉行审字第6号
  •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商务A区D幢1715室。

  • 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顾海生、王川。

  • 被申请人窦秋成。

  • 被申请人窦超。

  • 被申请人窦文明。

  • 被申请人窦枫林。

  • 被申请人窦*。

  • 被申请人吴**。

  • 你们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以30万元的价格擅自受让丹徒区**服务中心转让的丹徒区谷阳镇原三山采石场加工区及宕口土地,并建设房屋及围墙,经测量,你们实际占地6494.58平方米,合9.74亩,为集体建设用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邹永超

  • 审判员赵秋

  • 人民陪审员边荣生

  •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