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应该状告本科或河南省招生办公室隐瞒了部分细节,构成对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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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必要告。
你说你2003年毕业于上海理工大学,如果没有提前或者延期毕业,那么招生行为应该发生在1999年。距今已有18年,已经远远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五年最长诉讼时效。
高校、招办的行为都没有违法侵犯你的权利,你的请求在实体上也无法得到支持。各省招办根据有关规定划分招生批次,并没有什么错误。高校也无法控制自己在各省中被划分到的招生批次,他们也是没有办法在招生简章上写清楚这些信息的,招生简章的功能也不在于此。但是由于1999年的招生简章等内容在网上难以找到,我也没有办法得到具体的信息来还原当时的情况,但是从你的描述来看,并没有看出有什么违规的地方。
1999年当时的互联网并不如现在这样发达,人们接收信息主要还是依靠电视和报纸。然而,你所说的信息在今天已经可以被轻松获取。你在没有条件获得更多信息的情况下,做出了一个在今天的你看来并不太满意的选择,令人同情。但这是时代的悲剧,而非招办和母校给你造成的损失。我相信类似情况还有很多。
现在的你已经成长成为一名高级知识分子,希望你能够用发展的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