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同居算事实婚姻吗
自1994年2月1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就算两个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一辈子,孩子生了三四个,也不属于夫妻关系,死后也不能够相互继承。
【案例】
李三(男)和马四(女)是初中同班同学,毕业后都离开家乡外出打工,机缘巧合下他们在杭州相遇,很快开始恋爱,,两人回老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于婚后生育两子。
之后,李三继续外出打工,马四则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两人始终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聚少离多,李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因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法院不予立案,并明确告知李三应按解除同居关系进行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李三和马四的确属于同居关系,不能定为事实婚姻。
根据司法解释,无论男女双方同居生活多久,都不算事实婚姻,只能作为同居关系,所以李三按离婚起诉,法院不予立案。
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也就是符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条件,应该去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没有补办,只能算同居关系,目前单纯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在同居关系中,双方因财产问题、债务问题、抚养权问题等产生纠纷,也可以起诉至法院,按照同居关系请求法院给予解决。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同居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但也提醒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如果已经有了组建家庭的想法,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应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样对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都是一种保护,也可以避免一些矛盾。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规定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规定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规定处理。
三、事实婚姻该如何解除
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根据上文的讲解,你是否已经对事实婚姻是如何认定的了解清楚。由于事实婚姻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结婚手续,因此对于双方来讲是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以上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遭遇婚姻问题欢迎来华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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