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
、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
设置要求
机构类
别
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
用房
设施设备
寄宿制学校必须
设立卫生室
非寄宿制学校可
视学校规模设立
卫生室或保健室
卫
生
室
(
医
务
室)
设有卫生室(医务室),取得卫生行
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
定表》,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
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
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
医疗服务。
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卫
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学校卫
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
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建筑面积应大于
40
平方米,并
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
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
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
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
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
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
压灭菌锅等。
保健室
设有保健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或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
)
,
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
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
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不得
提供医疗服务。
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
600
人以上学校应配备卫
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
的教师担任。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接
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
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书。
建筑面积应大于
15
平方米,并
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
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
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
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
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中
小
学
卫
生
保
健所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
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任
务是:(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
生体质健康状况;(二)开展中小学
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三)开
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
业务指导。
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
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
80%,并应有内、外、儿、五
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
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
少于编制人员的20%。
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
5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至少
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
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一)基本设备:体重称、身高坐高计、握力
计、肺活量计、血压计、听诊器、胸围尺、串
镜、五官科检查器械、诊察床、口腔科器械、
检眼镜片箱、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化学消毒剂、
显微镜、X光机、高速涡轮牙钻、721分光
光度计、
分析天平、
恒温箱、
离心机、
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