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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

、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

 

 

设置要求

 

机构类

 

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

 

用房

 

设施设备

 

寄宿制学校必须

设立卫生室

 

 

 

非寄宿制学校可

视学校规模设立

卫生室或保健室

 

室)

 

 

设有卫生室(医务室),取得卫生行

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

定表》,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

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

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

医疗服务。

 

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卫

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学校卫

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

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建筑面积应大于

40

平方米,并

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

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

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

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

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

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

压灭菌锅等。

 

保健室

 

设有保健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

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

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

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不得

提供医疗服务。

 

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

600

人以上学校应配备卫

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

的教师担任。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接

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

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书。

 

建筑面积应大于

15

平方米,并

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

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

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

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

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健所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

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任

务是:(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

生体质健康状况;(二)开展中小学

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三)开

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

业务指导。

 

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

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

80%,并应有内、外、儿、五

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

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

少于编制人员的20%。

 

 

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

5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至少

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

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一)基本设备:体重称、身高坐高计、握力

计、肺活量计、血压计、听诊器、胸围尺、串

镜、五官科检查器械、诊察床、口腔科器械、

检眼镜片箱、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化学消毒剂、

显微镜、X光机、高速涡轮牙钻、721分光

光度计、

分析天平、

恒温箱、

离心机、

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