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卷
第
1
期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VA 27
No. 1
2017
年
3
月
JOURNAL OF WUHANMETALLURGICAL MANAGERS INSTITUTE
Mar. 2017
煽
动
型
犯
罪
中
煽
动
行
为
的
界
定
张
艳
语
(山
东
科
技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
山
东
青
岛
266590)
摘
要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六种煽动型犯罪
,
这六种犯罪所指向和侵害的客体都是非常重要的法
益
,
对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具有重大影响
,
犯罪性质恶劣
,
社会危害性极大
,
因此正确界定煽动行为具
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
煽动型犯罪作为言论型犯罪是言论自由被滥用的结果
,
惩罚滥用言论
行为存在着危害行为人表达自由权利的危险
,
因此要正确区分言论自由行为和煽动行为
。
滥用言论行
为要达到煽动的程度需要言论表达产生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
界定煽动行为还要从行为要素和行为完
成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探讨
。
关键词
#煽动型犯罪
;
煽动行为
;
言论自由
中图分类号:D
924
文献标识码:
A
一、
煽动型犯罪
煽动犯罪罪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均有相关
规定。虽然各个国家的煽动犯罪罪的表述有所不
同,
但其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是相同的。英国刑法
学者认为:
“
煽动犯是指计谋影响他人或者使他
人
产
生
犯
罪
意
图
的
人
。
”
[1]澳
大
利
亚
学
者
认
为
,
“
煽动犯罪罪在本质上是指煽动行为人通过利用
被煽动者实施犯罪,
当目标犯罪行为被实施时,
煽
动者就成为了目标犯罪的共犯,
即使被煽动者没
有实施被煽动的犯罪行为,
煽动行为人也应该为
其煽动行为负责任。
”
[
2
]
—
般认为煽动犯罪罪的
本质是通过煽动行为鼓动他人实施犯罪。煽动犯
罪罪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个特征是言论表达,
即
行为人通过多种方式的言论表达向特定或者不特
定的对象传达犯罪意图;第二个特征是煽动行为
作为目标行为的初始阶段,
其自行为表达完毕后
即可构成犯罪,
但煽动言论表达完毕后其煽动行
为所指向的具体实行行为仍可能继续发展并转化
为具体实行行为。通过煽动犯罪罪的性质能够看
出
,
煽动犯罪罪既能被认定为独立的犯罪也能够
被认定为具体的犯罪行为中的共犯。
我国的刑法没有规定煽动犯罪罪,
只在分则
中规定了六种煽动类型的犯罪。这六个罪名分别
是: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民族歧视、
民族分裂罪、
收稿日期$2017-01 -19
作者简介:张艳语(
1991 -
)
,
女
,
山东省临沂人,2014级
:
文章编号#1009 -1890(2017)01 -0038 -03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以及煽动恐怖活动罪。这六
个罪名所指向的法益不同,
但其行为方式相同,
均
为煽动。本文就针对这六种煽动型犯罪中煽动行
为的共性进行研究探讨。
二、
煽动行为的行为要素分析
(
一
)
煽
动
行
为
的
对
象
关于煽动行为的对象,
张明楷认为煽动行为
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
多数人,
还有学者认为煽动
行为的对象是尚无犯罪意图的特定的或者不特定
的人,
高铭暄、
赵秉志则认为煽动行为的对象可以
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
也可以是特定的个别
人
。综上可知,
问题的争议点为:特定的个别人能
成为
动行为的
象
。
高铭暄认为$“
将煽动的对象限制在不特定
的人或者多数人的范围内,
在法律上没有根据,
也
不利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认定。
”
[3
]
笔者对此持
不同观点。当煽动行为的对象是单个人的时候,
其行为的影响程度和危险度都是有限度的,
也是
能够被估量的,
为了保护行为人的基本言论权利,
很多国家都不惩罚针对个人的煽动行为。假设行
为人对特定个人进行煽动,
煽动其实施相关犯罪,
如果该特定个人没有实施行为人煽动的相关行
为
,
那么该煽动行为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既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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