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条例的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含义、基本

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是一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

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条例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例确定的立法目的、宗旨主要有四个:一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二是,保障道路运输

安全;三是,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1、关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和

经营欺诈等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对道路运输活动和运输市场秩序的维护与人民群

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条例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实行准入管理,设定

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行政许可制度,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明确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的许可条例。条例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具

备以下三个条例:一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是,有符合规定条件的

驾驶人员;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要求有明确的

线路和站点方案。为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安全,草案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规定也更严格

的准入条件,要求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有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设备、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条件。此外,由于国际

道路运输的特殊性,条例对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的,增加规定了两个条件:一

是,申请主体应当是依照条件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是,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除严反经营主体

的“市场准入关”外,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者经营行为也要进行必要的规范。为此,条例规

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高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

运输车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等。

2、关于保证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是条例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为此,条

例针对道路运输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从以下八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在道路运输经营的准

入条件中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检测合格,驾驶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从源头控制不合

格的车辆和驾驶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二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

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

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边疆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三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

加台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状况,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

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四是,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运输旅客和货物,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超过载运限额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按照车辆

核定载客限额售票,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对于超载行为的处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

卸货;五是,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六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

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货物的有

关情况;七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八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

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3、关于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使命,是依法行政

所追求的最终目标。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道路运

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只有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才能

真正并且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条例在规

定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具体制度的同时,为了防止道路运输经营中发生

甩客、甩货等侵害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防止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

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损害运输经营者、车主、培训人员利益的行为,条例从以下七个方面对客

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行为作了规范:一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

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

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二是,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三是,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四是,客运经营

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五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全客运班次,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六是,机动车维修

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七是,

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另外,为了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利益,条例在规定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外,还规定加强对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保证公正、高效地执法。条例从以

下几个方面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和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一

是,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台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二是,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

工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三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

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四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五

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不得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设卡,不得随

意拦车、不得使用暂扣车辆。

4、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相辅相承的。如果能做到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将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心的发展反过来又能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既是实现上

述三个目的的结果,也是本条例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围绕道路运输活动中需要通过行政权力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合同法对如何规范、调整道路运输活动中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做了专门规定,因此,条例作

为一部规范道路运输活动中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其立法目的应当围绕着道路运输活动中,需要

通过行政权力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

决定》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精神,条例确定的立法宗旨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

发展”。

2、针对道路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和政府在道路运输管理中的职责

众所周知,道路运输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经济建设的

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运输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截止2003年底,全国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约149.5万辆,旅客周转量7695.6亿人公里;货车510.8万辆,货物周转量7099.5亿吨公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535.4万人。在道路运输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

规、规章制度不统一。各地制定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准入条件、管理

制度不一致,致使客运、货运跨行政区域运输出丙为障碍,甚至个别地主形成了地方保护、地区

封锁,一些道路运输经营者违法经营,欺行霸市,垄断客源、货源,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

生活;二是,道路运输经营者重经营、轻安全。个别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旅客和货物

运输安全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三是,道路运输

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直接损害了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无照经营,随意揽客、揽货,甚至中途

甩客、甩货的现象比较严重。此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业务,即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

和驾驶员培训,也存在着经营混乱、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成为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等

等。因此,本条例主要是针对道路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和政府在道路运输管理中的职责来确定立法

宗旨的。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

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含义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包括两款、两层含义。第一款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运输经营活

动含义的规定。

1、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使用了“的”字结构,包含两层含义: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为(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这是从本条

例适用的行为范围而言。只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都

应当适用本条例。

(2)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说是个人

和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这是从本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而言。只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人

或者是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人,都应当适用本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没有采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表述方法,这并不影响本条例适用空间范围的界定。本条例是国务院制定和公布的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

高国家行政机关”,其制定和公布的行政法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不言而喻的。

2、关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含义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包括两层含义:

(1)关于道路运输经营含义的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

经营)。

所谓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

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

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

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处,还包括运费、

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根据运送对象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所谓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以旅客为运送对象的道路运输。道路客运,通常可以分为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

运和出租汽车客运四种类型。

所谓道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货物为运送对象的道路运输。道路货运的经营业务通常可以分为普通

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件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冷藏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搬家运

输7种类型。

(2)关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含义的规定。

所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是指与道路运输密切联系的有关业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道路运输辅

助性服务,以及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业务。其中,道路运输

辅助性服务又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货物仓储、货物装卸、客货运代理、运输车辆租赁等。

根据本条例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所谓“站(场)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有偿的站(场)服务的活动。道路运输站(场),是指为

车辆进出、停靠,旅客上下,货物装卸、储存、保管等提供服务的设施和场所。道路运输站(场)

包括汽车客运站、汽车零担货运站、集装箱公路中转站。

所谓“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经营以维护和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

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和修理。所谓机动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同一用

语含义相同,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

项的规定)。机动车维修分为机动车维护、机动车修理。机动车修理又分为机动车总成修理、机

动车整体修理、机动车零部件修理。

所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为使机动车驾驶人员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所需要的有关知识和技

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专门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包括汽车、拖拉机以及其他机动车的驾

驶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本条例中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不包

括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客运经营和货运经营,在整个道路运输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道路运输市场是一个封闭的市场,基本上是交通系统所属运输企

业独家经营,运输能力发展比较缓慢,“乘车难”、“运货难”的问题十分突出。随着道路运输业的

不断发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迫切需要对道路活动加以规范。另外,考虑

到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也与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了加强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

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2、本条例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除了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外,还包括其他业务,

比如,货物仓储、货物装卸、客货运代理、运输车辆租赁等。考虑到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

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对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至关重要,因此条例专门对站(场)经营、机动

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作了规定。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要

求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要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

这里所诉“法”,是指广义上的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这里所说的“依法经营”,包含两层意思:

首先,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应当合法。由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直接

关系旅客、货主以及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只有符合国家规定安全条件的经营者才能资格开展

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车辆

和驾驶人员,要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事旅客班线经营的,还要有明确的线路和和站点方案。符合上述条件,经过有关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后,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从事

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也要符合

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过审批,取得经营许可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其次,是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取重量级营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

条件和条例规定的经营行为规范开展经营活动。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卫生的服务,不得强迫

旅客乘车,不得甩客、调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

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次,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要采取措施防止超过

载运限额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要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

站乘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实行质量

保证期制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等等。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活动所应当具备条件以及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具体规

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1、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这里所说的“客运”,是指以旅客为运输对象,以汽车为主要运输工具实现有目的的旅客空间位

移的运输活动。道路运输其他客运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机动、灵活、便利的特点,既可以组织批量车辆完成一定规模的旅客运输任务,也可以

单车作业,完成少数旅客的运输任务,还可以为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集散旅客,具有其

他客运方式所不具备的“门到门”和就近上下旅客的特点;(2)以汽车为主要运输工具,对道路

的适应性强,能够运达山区、林区、牧区等不易到达的地方;(3)由于道路及客运线路纵横交错、干支相连,已形成线路和站点网络,是各种客运方式中最为密集的运输方式,能够较好地适应旅

客出行的需要;(4)它是我国目前沟通城市与乡村,连接内地和边疆的主要客运方式;(5)它和铁路、航空客运方式相比,运距相对较短,主要适合中短途旅客运输。

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四种类型。

班车客运是指城市之间、城镇之间、乡镇之间定期开行的客运方式。其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

(时间)、固定客运站点和停靠站点的特点。道路班车客运按运行区域可以分为五类:(1)县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班车客运;(2)县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设区的

市辖县与县之间的班车客运;(3)市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之间的

班车客运;(4)省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我国省与省之间的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是指按行驶里程或包车时间计费的一种运输方式。包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相比具有以

下特点:一是,由于包车客运的需求不确定,业务发生随机性强;二是,与班车客运相比,在接

洽方式、开行线路、开车停车地点、开车停车时间、乘车对象、运费结算方式不同。包车客运不

定时间、不定线路;三是,与出租汽车客运相比,在使用车型、要车方式、使用时间、行驶距离

等方面不同。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浏览观光为目的的旅客运输方式。道路旅游客运和班车客运、包车客

运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运送的旅客是旅游者;二是,开行线路的起旋地一方必须是旅游区;

三是,以观光为主,中途停靠点和时间服从旅游计划的安排;四是,大多数情况是往返包车;五

是,车辆性能较高,适宜旅游休闲。

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小型客车为主要运输工具,按乘客意愿呼叫、停歇、上下、等待,按里程或

时间计费的一种区域性旅客运输,是包车客运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点为:一是,不受定线、定

班、定时、一点的限制,经营上机动灵活;二是,营运时间长,同时又方便旅客要车,方便旅客

的出行需要;三是,载客人数较少;四是,营运成本高,因此运输价格也比较高。

2、本条规定的条件是从事客运经营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三项条件,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只有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从事客运经营。申请从事班线客运

经营的,除应当具备以上三项条件外,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必须有相

适应的车辆,这是客运经营活动最基本的要求。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

要有适应需要的车辆数量和车型。根据交通部1993年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

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的规定,道路班车客运按运距可以分为四类:(1)一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的班车客运;(2)二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至800公里的班车客运;(3)三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150公里以上(含150公里)至400公里的班车客运;(4)四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150公里以内的班车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针对不同的经营业务类型,明确了具体要求。

从事班车客运业务的要求:从事道路旅客一类班车客运必须达到拥有40车营运客车的生产经营规

模或者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800万元;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5辆。从事道路旅客

二类班车客运必须达到可拥有20辆营运客车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400万元;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3辆。从事道路旅客三类班车客运必须达到大、中型客车

不少于5辆。从事道路旅客四类班车客运必须满足拥有的车辆应当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

车的要求。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业务,要求具有的大、中型旅游客车不少于5辆。

从事道路包车客运业务,符合共性要求即可。

从事道路出租汽车客运业务,要求具有符合出租汽车客运要求的小型客车。

现行《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试行)》由于颁布时间较长,有些方面的要求已经不适

应,今后交通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重新规定。

第二、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必须经过检测合格。这是从保障运输安全的解放对道路客运经营者提

出的要求。

当前,道路客运市场中还存在一些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成为发生道

路运输事故的重要隐患。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是确保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方面。加强

对车辆的检测,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是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安全

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

本条规定的检测包括对运输车辆的动力性、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及噪声和污染排放状况进行

的综合性检测,具体检测内容有:发动机性能、底盘输出功率、等速百公里油耗、制动性能、转

向操纵性、悬架效率、前照灯性能、排气污染物、噪声、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查等。

为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检测,国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

及行业标准。检测的主要依据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GB/T17993—1999)、《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200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在用汽油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8285—2000)、《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T198—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式》(JT/T199—95)、《汽车动车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GB/T18276—2000)。除上述标准外,还有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前照灯检测仪、滤纸式烟度计、汽车底盘测功机、轴重仪、滑板式汽车侧

滑台、滚筒式车速表检测台、汽车转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汽车制动踏板力计、油耗计、

车轮动平衡机、发动机检测仪、发动机曲轴箱窜气量检测仪等设备的检定规程。

根据检测结果,要以对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相应的分类。根据交通部1990年颁布的第13号部令《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具体划

分标准如下: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和第二次定额大修

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车各主要总成的基础件和主要零部件坚固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

动车运转稳定,无异响,动力性能良好,燃润料消耗不超过定额指标,废气排放,口音符合国家

标准;各项装备齐全、完好,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二级,基本完好车:车辆主要技术性能

和状况或行驶里程低于完好车的要求,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能随时参加运输。三级,需修车: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

行驶车辆。四级,停驶车:预计在短期内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车辆。目前,交通部正在拟定

新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的标准,新标准颁布后,应当按照新的规定确定车辆技术等级。

运输车辆的检测,应当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社会化、独立的经济

实体。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

检测,提供检测报告。

车辆技术等级是决定运输车辆能否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和可以从事哪些范围道路运输业务的重要依

据,也是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经济、可靠运行的重要保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汽车

综合性能检测站提供的检测报告,确定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确定运输车辆能否从事客运经营活

动和所经营的范围,并作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

在检测过程中,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和监督,

避免重复检测和重复收费,加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负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要简化程序,提供

热情、周到、便利的服务,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2)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的要求,其具体规定见第九条。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性

是道路旅客运输质量的核心要素。安全性是指旅客上车后,经途中运行到目的地的全部运输过程

中不发生危及旅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车事故。尽管道路旅客运输质量的特性还包括及时性、方

便性、舒适性和经济性的要求,但安全性却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这既关系到旅客人身及财产

安全,同时也关系到与行车相关的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因此,对拟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审查,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当也是必须履行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保证运输企业运输生产安全而制定的一毓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总称,是关

系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营运的保障,其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操

作的规程,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制度,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本单位的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等内容。

(4)关于班线客运条件的特殊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含义是,由于班线客运经营业务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固定客运站点和停

靠站点的特点,因此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业务的,申请人除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提出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以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决定的

同时,对申请人申请的客运线路作出许可决定。

这里所说的“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是指客运线路和站点方案应当清楚、确定,并包括以下

主要内容:①申请的客运班线的起讫站点、途经站点;②拟投入的运输车辆数量、车型;③承诺

的运输服务质量;④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的可行性方案等。

3、除了本条规定的条件外,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使用了“应当”一词,除含有“必须”的意思外,还包含“只须”的意思。

也就是说,除了本条规定的四顶条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本条例规定对从事客运经营的实行许可制度,从保护道路运输安全,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的角度

出发,规定了人事客运经营的必须具备的条件。设定从事客运经营行政许可条件,有利于保护道

路运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2、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行政许可条件符合道路运输管理原则

本条明确规定了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条例的第四条的

规定关于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规定。

3、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行政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

关、条件、程序、期限。本条设定的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涉及上述两个领域,

具有双重目的,一是为了保障道路旅客的运输安全,二是为了合理配置公共资源。行政许可,是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

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权力和行政管理方式,其特点属于事前管理,而且管理代价相对较大,管理的效果取决于行政机关的监管力度和获得许可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一般来说,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三种功能:一是,控制风险(危险)的功能;二是,配置资源的功能;三是,

证明或者提供信息的功能。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

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

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促进道路客运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考试合格。

【释义】本条是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条件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1、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

2、本条规定的条件是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四项条件,这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

不可。只有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的,才能成为驾驶客运经营车辆的驾驶员;

也只有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从事客

运经营。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是从事客运经营物驾驶人员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这里所摩拳

擦掌“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产门依法发给机动车驾驶人员,证明机动车驾驶

人具有驾驶相应类别的机动车能力的资格凭证,是允许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驾驶相应类别的机动车

的法定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简称驾驶证,是驾驶人取得正式驾驶资格的证明,持证

人可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

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本条第(二)项规定条件是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年龄为超过60周岁。这里所说的“60周岁”,是指根据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确定的实际年龄。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70周岁之前可以申请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本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营业性驾驶人员的驾驶行为直接关系到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营

运驾驶员的特定职业性质要求以及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应当对其从业的年龄作出必要的限制;

二是,营业性驾驶人员的劳动程序大,驾驶技能要求比较高,年龄过大,生理和心更换变化难以

适应工作的要求,可能会影响运输安全;三是,根据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

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驾驶大型客车和货车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的规定,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

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造成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本条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要求3年内没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事

客运经营活动的驾驶人员从递交申请之日起倒计连续3周年没有重大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记

录;二是,这些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不是由于申请人的过错造成的。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

合格。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考试的

机关,即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规定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试,

主要考虑到,便于组织考试,降低考试成本,提高考试质量,加强监督和管理;二是,规定考试

的内容。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道路运输有关法

律主要包括《道路运输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部制定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

法》、《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等规章。机动车维修知识主要包

括车辆维修和一般故障判断、排除以及车辆分类构造、性能、技术运用等基本知识。旅客急救知

识包括旅客常见疾病及其他需要急救的基本常识和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办法。从事客运经营

的驾驶人员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特点,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形式,经职业培训后,可向设区的市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办理准考手续,参加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

从业考试。考试一般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教育。考试合格者才能从事道路客运驾驶工作。

3、除了本条规定的条件外,不得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附加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使用了“应当”一词,除含有“必须”的意思外,还包括“只须”的意思。

也就是说,除了本条规定的四项条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与机动车驾驶资格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资质

机动车驾驶资格是获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是获准驾驶机动车从

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资格。要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应首先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此外,两者在培训内容和要求上也有显著不同,与普通驾驶员培训相比,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重在培养

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运输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操作技能等。设定这一制度的主要

原因在于营运驾驶员不同于普通驾驶员,具体承担着公共承运的人任务,在运输生产第一线为旅

客和货主服务,其素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运输服务质量,承担着更大的

社会和经济责任。

2、加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可以保证营运驾驶员具备必要的职业素质,从

而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这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的原则,同时,这也是国际上通知作法,美国、

德国、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商用车驾驶资格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

3、目前我国营运驾驶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不少营运驾驶员尽管有驾驶执照,但并不具备从事经营

性道路运输所必需的技能、知识和条件,是造成运输事故频发、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的主要原因。2003年,因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造成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占总数的86.3%、77.3%、84.6%。因此对从事客运和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规定更加严格的从业条件。

4、对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严格把关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需要进行综合治理,既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道

路交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也需要交通部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营

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客运站、场的从严管理,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5、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

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对特定人员资格设定的行政许可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一般都需要通过考试方式并且要求

考试合格;二是往往与人的身份、能力有关系;三是行政机关作出许可没有数量限制,符合标准

都要给予行政许可;四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这类许可时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本条在驾驶员从事客

运经营驾驶活动方面设定了行政许可,构成了道路客运经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制度。这样规定的

目的,主要是由于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驾驶人员在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说明他们具有较高驾驶技能和职业素质,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

交通事故。另外,还可以有效防止条件不合格的驾驶人员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6、本条例设定的这项制度,主要是针对营运驾驶人员的职业特点和职业要求作出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

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

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客运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程序的规

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有四层含义:

1、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

这里所说的“提出申请”,是指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从事客运经营的意思表示。

这里所说的“相关材料”,是指与所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相关的材料,并且这些材料应当分别能够

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其中还包括能够证明拟为申请人提供驾驶服务的驾驶

人员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1)从事客运经营申请应当递交符合本条例第八和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以下材料:一是,提交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注册地等基本情况,同时要明确

提出拟从事的客运经营业务的内容。申请书也可以使用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但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海里饮食与申请道路旅客运输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二是,明确从事

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数量并相应提供能够表明与拟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证明材

料;三是,对雇用的驾驶员要提供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客运经营运驾驶人员的从

业资格证书;四是,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此外,如同时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申请

人还应当提交客运班线的具体方案资料。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这项重要原则的内

容之一就是要求申请人在申请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有关

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2)关于申请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

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

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因此,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但通过数据电文等方式提

出的前提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实行电子政务,建立了自己的网。

关于是否需要申请人亲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活动申请的问题。由于本条例没有作特别

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交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申请,可以亲自办理,也可

以依法委托他人办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均应当接受申请。

2、申请应当向本条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根据本条的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分别情况向有审批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从事省、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市级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4)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申请人所在地没有设置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上一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本条例以下条款涉及到许可权限的同类问题,按此原则办理。

3、有审批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

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

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1)关于从业申请的受理及相关处理。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首先应当审查申请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于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

知申请人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

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属于本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从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从业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

受理从业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从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

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关于从业申请的审查和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从业申请的具体内容,对申请人提交的营运车辆数量材料和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班线运输具体方案等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除可以当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符合第八知规定条件的从业申请,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

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的许可,是属于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

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从业申请时,具有一定的自由

裁量权,对于有数量限制的从业申请,特别是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即使申请人具备了本条例

第八条规定的所有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基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

方便群众等因素的考虑,也可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3)关于对省际客运班线经营的审批。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跨越省级行政区域的客运经营

的申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

级道路运输机构进行协商。本款所指的客运经营申请应当仅指客运班线经营申请,跨省的旅游客

运、包车客运由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省际客运班线经营影响到两个或两个以上

省级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特别是对客运班线起讫地两省的客运市场供求会产生直

接的影响,同时还涉及到运输线路目的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何配合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

作的问题,因此作出上述许可决定前,由两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协商是符合实际的,也

是完全必要的。省际客运班线经营可以由相关省的运输经营者对开经营,也可以由一省的运输经

营者单开。任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所谓“对等”为理由,拒绝其他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的对从事客运班线申请许可的协商。对于两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交通部作出决定,交通部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两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最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省际客运班线经

营申请的行政许可时限,同样也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作出许可决定。

(4)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关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

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者证明其有资格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凭证,车辆营运证是配发给道路运输经营

者投入营运车辆的。车辆营运证是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按照交通部印发的《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政法发<1992>357号)和《关于启和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2001>439号)的规定,本条例中规定的车辆营运证即为《道路运输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

输车辆均必须持有《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它是区别道路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标专用

利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和打击非法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编号;

②业户名称;③业户地址;④车辆行驶证明;⑤车辆类型;⑥吨(座)位;⑦经营范围和经营类

型;⑧违章记录;⑨审验记录;⑩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证件专用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

据道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营运车辆,相应配发车辆营运证,这项工作是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工作的有

机组成部分,但需要指出的是,配发车辆营运证本身并不是一项行政许可。

在配发营运证的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审查运输车辆合法证件。车辆的合法证件主要是指

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

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车辆行驶证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发放,要求机动车上路行驶要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

4、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根据本条第四款规定,获得经营许歌舞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适合》、《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本款规定,明确了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是企业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组织章程、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住所和经营场

所使用证明等有关文件、证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因此,申请人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后,才能

按照经批准和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务。反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有获得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得办理内容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务的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对于

已经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行政许可法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在客运

经营许可过程中的便民,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从业申请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

迅速地申请并获得从业许可。便民是本条例第四条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本条例确

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也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法定职责、行使法定权

力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

本条规定的客运班线的许可改变以往客运班线的审批做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客

运班线可以和开业申请同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前,实现一次申请,同时审批;二是,减少了

审批层次。过去客运班线申请一般是先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逐级向地级或者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并实行层层审核,最后由有审批权的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作出最终的批准决定。跨省客运班线,还需要分割征求途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

经其同意后由起点和终到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共同作出批准的决定,而本条例直接规定了

可以向有审批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申请,由其直接作出批准决定,而无需再层层递交申请;三是,缩短了审批期限。根据不同客运班线,过去客运班线所审批期限为60—180日,期限过长,而本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将审批期限缩短为20日。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这一规定,有以下两层含义:

1、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客运班线

换而言之,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有申请增加客运班线的权利。而且,需

要增加客运班线,只适用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增加客运班线有关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这里所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包括除了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包括依照本

条例第十条所援引的第八条的规定,以及依照第八条规定所援引的第九条规定。

这里所说的“有关手续”,是指增加客运班线的申请手续和审批手续。

(1)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有行政许可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增加客运班线,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与本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有所不同,不能完全按照开业条件进行要求。客运经营者在增加客运班线时,必须按照本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增加客运班线的开通方案和已经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果

需要同时增加运输车辆或驾驶人员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相关材料。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作出有关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经营者增加客运班线的申请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以及

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客运经营者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同时,还应

当根据本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根据本条

的这些规定进行审查后,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以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变更后

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和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客运经营者应当持变更后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体现便民原则

增加客运班线也属于道路客运行政许可的范围,与从事客运经营的条件大致相同,并且申请人是

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没有必要再另行规定有关条件。客运经营者申请增

加客运班线时,如果不需增加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只需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增

加客运班线的开通方案,并提交已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果增加客运班线同时需要增加

运输车辆,那就还要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如果增加客运班线同

时需要驾驶人员的,那就还要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如果增加客

运班线同时需要增加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相关材料。这就赋予申请人相应的选择权,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而

定。因此,本条的规定是便民原则在增加客运班线行政许可中的具体运用,是便民原则在本条例

中的又一具体体现。

2、避免条文表述过于繁琐

法律语言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准确、严谨;二是规范、简洁。考虑到增加客运班线也属于道路

客运行政许可的范围,而提出申请的程序和受理申请、审查申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以及期限与从

事客运经营的申请程序、决定程序等也完全一样,为了既做到条文表述规范、简洁,又不失法律

语言准确、严谨的特性,本条规定采取援引立法技术,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语言的两个特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释义】本条是审查客运企业、客运线路申请时需要考虑的原则和因素,同时对同一线路有多个

申请人可采用招投标的形式进行许可的决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有以下两层含义:

1、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这是对审查从事客运经营条件的补充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除了

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

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这里的说的“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是指旅客运输市场旅客(需求方)与客运经营者(供给方)

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客运市场的买方与卖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买方与卖方的需求关系,当需求

大了,我们称卖方市场,当需求小了,称之为买方市场。市场供求状况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

是一只无形的手在指导、调控客运市场。

这里所说的“普遍服务”,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平等对待旅客,它要求让所有旅客都有机会接受

道路客运服务,并要求客运经营者按相同的范围、质量标准和价格为所有旅客提供相同的服务,

不是区别对待任何旅客,不得随意中断或终止客运服务;二是指客运线路的设置和实施行政许可,要综合平衡、“肥瘦”搭配,合理分配客运线路资源。

这里所说的“方便群众”,主要是指所申请的客运线路走向和停靠站点要能够为群众的生活和生

产提供廉价、便捷、迅速的服务。还可以理解为在实施客运线路许可时要方便申请人。一是,要

要减少许可的环节,能够由一个部门或一个环节解决的,不能由两个部门解决,能够统一受理的

应统一受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二是,降低或减少许可的层级,许可能在下一

级完成的,不要由上一级办理,可以一级一次许可的,不要逐级审核,如省内跨地市的客运线路

审批,在本条例中规定,由申请人直接向有许可权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不必再由县、

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逐级审核;三是,许可的方式上要便民,如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在政府网站上可以下载申请书,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出申请;四

是,将许可的内容、程序、时限、权限等颂在办公场所或政府网站上,供申请人查询,同时设专

人或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咨询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还使用了“等因素”,意思是除了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

众这三个因素外,还有其他因素需要考虑。根据本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

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

输事业的发展,因此,确定“等因素”不得违背这一立法目的。

2、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这里所说的“同一线路”,是指一条相同的客运经营线路。

这里所说的“3个以上申请人”,包括3个申请人和多于3个申请人。

这里所说的“招标”,主要是指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招标。但就一般意义而言,招标还包括竞价招

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交通部、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

客货运输秩序意见》有关“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规定,目前不宜采取竞价招标

的形式作出客运线路许可决定。实施客运线路招标的程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的有关规定。目前的做法:一是,由对该客运线路有行政许可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招标

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项目、资格条件、安全生产要求、评分标准及服务承诺考核

标准;二是,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标委员会;三是,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写投

标标书,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递交标书;四是,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

的评标专家、公证机关代表参加;五是,根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服务承诺,评标委员会通过对

照招文件中的要求条件进行评标;六是,进行议标,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人;七是,经

公证机关确认公正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并公示;八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

合同,并向中标人发给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涉及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涉及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切身利益

道路旅客运输分为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班线客运、旅游客运都是定线

路、区域的运输,必须协调好线路上、区域内的车辆运力与运输需求的关系。根据有关部门的分

析,我国客运市场需求旺盛。我国客运市场需求特点及变化趋势主要有:一是,对服务质量的要

求越来越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旅客对运输质量的要求,正从过去要求得了的低层次

需求向不仅走得了更要走得好的高层次方向发展,对施行安全、施行速度、舒适度、便捷性的要

求越来越高;二是,由于传统习惯(如春节团圆)和消费取向(如假日经济、旅游热、学生扩招)

的单独或叠加的影响,全年客流波动大。从全年来看,春节前后是客流的最高峰,节前外出务工

人员返乡、学生回家、探亲过年、外出旅游等客流叠加在一起,节后务工人员外出、学生返校、

旅游探亲人员返家等因素又叠加在一起,客流猛增;假日经济政策使“五一”、“十一”期间外

出成为一种时尚,出行旅游休闲旅客数量猛增,且时间相当集中;三是,消费性客运需求呈上升

趋势。“十五”期间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将达到消费结构升级阶段,消费结构升级开始显现,客运

将从满足生产需要向适应消费要求转变;四是,从客流结构来看,旅游流、外出务工流和学生流

将成为客运量增长的重要因素。随着居民收入水平逐渐提高,旅游市场的不断规范发展,假日经

济政策刺激,旅游消费日趋成为人们的一种时尚,旅游客流将成为客运量增长的重要因素。从全

国客运市场的需求情况看,市场的需求量是很大的,需要增加大量的运输车辆和高档次的客车,

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但对一条具体的客运线路,需求的情况大不相同,变化的因素太多。通常

是当一条客运班线上的车辆实载率超过70%时,为保证一定比例的实载率和旅客的舒适度,或者

是满足旅客对车辆的舒适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才考虑增加车辆或者调整车辆,否则旅客将转向其

他的运输方式,所以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是增加、减少和调整运输车辆的晴雨表。在一定时期内,运输市场的供求善是相对稳定的,波动不大。但随着客运市场的培育、成熟,客运市场的供求状

况会随着相关因素的变化而起变化的,而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涉及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涉及道路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 为。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 (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

2018中国铁路大改革附铁路改革大事件

2018中国铁路大改革附铁路改革大事件 ★19481948年11月,东北解放,中央军委命令四野迅速入关,包围平津;二野、三野分进淮海,开始了平津、淮海战役。这时,党中央正运筹着大军“打过长江去,解放全中国”的重大决策。 中央军委为保证这一决策的实施,发出电令,决定时任华北军区副司令员的滕代远为中央军委铁道部长,把军委铁道部组建起来。★19491949年1月10日,中央军委对滕代远的正式任命下达。军委铁道部主要任务是指挥护路武装,保障军运安全。1949年1月28日在石家庄召开全解放区铁道工作会议,正式组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铁道部,并于2月20日由石家庄移至北平办公。1949年4月又任命吕正操、武竞天为副部长。1949年5月30日第四野战军铁道纵队为基础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团,属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系统,归铁道部部长直接领导,滕代远部长兼任铁道兵团司令员,吕正操兼任副司令员。同时,吕正操副部长还兼任护路运输司令部护运司令,指挥护路武装,保障军运安全。1949年10月1日,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设置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原来军委铁道部转变为中央人民政府下属机构国家铁道部。

★19531953年9月,中央军委决定组建铁道兵领导机关。9月9日,中央军委命令:“志愿军在朝鲜的6个铁道工程师,正式划归军委系统,与铁道兵团现有的4个师、1个独立团,统一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 铁道兵正式作为一个兵种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序列中。★1954-1955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5年1月,原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受国务院领导。★1966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铁路事业受到极大影响,铁道部被“造反派”夺权,由群众组织推荐组成的业务监督小组监督部长处理日常工作,铁路运输生产几近失控。为此,中央决定对铁路实行军事管制。★19671967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化基革命小组决定,即日起对铁道部实行军管管制,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1967年6月1日军管会正式进驻铁道部,铁路由铁道部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 1967年6月1日军管会正式进驻铁道部,铁路由铁道部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19701970年7月,铁道部与交通部、邮电部所属邮政部分合并,成立新的交通部。1973年3月6日,国务院决定交通部所属邮政部分划出成立邮电部。★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7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从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有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修订的主要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的:一是解决大部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门新增职能的执法管理依据,确保道路运输法制的统一;二是促进综合运输的协调,推动城市公共客运、班车客运、农村客运的均衡发展;三是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调整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着力提升道路运输的公共服务能力;四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推动建立道路运输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二)主要依据: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参照了交通运输部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了外省的立法经验,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加注重民生需求、公平正义、发展转型、市场导向、行业服务、安全质量、智能运输,全面推进我省道路运输向现代服务业转型,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 (四)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一是强化服务。为了改变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行业管理理念,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与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相衔接,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将原标题删去“管理”二字,修改为《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二是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删去了有关

交通部【24】号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2月8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 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 米以上或宽度在 3. 5米以上或高度在 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 20吨以上 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 (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2年铁道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2年铁道统计公报 2012年,全国铁路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铁路工作的要求,以铁路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为主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扎实推进安全风险管理,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大力发展多元化经营,全面实施客货运输组织改革,铁路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运输生产 旅客运输。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18.93亿人,比上年增加0.86亿人、增长4.8%。其中,国家铁路18.79亿人,增长4.8%;非控股合资铁路0.09亿人,下降10.1%;地方铁路0.06亿人,增长10.3%。全国铁路旅客周转量完成9812.33亿人公里,比上年增加200.03亿人公里、增长2.1%。其中,国家铁路9783.99亿人公里,增长2.1%;非控股合资铁路21.46亿人公里,下降6.6%;地方铁路6.88亿人公里,增长3.8%。 货物运输。全国铁路货运总发送量(含行包运量)完成39.04亿吨,比上年减少0.28亿吨、下降0.7%。其中,国家铁路32.36亿吨,下降1.8%;非控股合资铁路4.40亿吨,增长5.8%;地方铁路2.29亿吨,增长3.3%。全国铁路货运总周转量(含行包周转量)完成29187.09亿吨公里,比上年减少278.70亿吨公里、下降0.9%。其中,国家铁路27220.50亿吨公里,下降1.5%;非控股合资铁路1830.41亿吨公里,增长8.0%;地方铁路136.18亿吨公里,下降1.8%。 全国铁路货物发送量完成38.92亿吨,比上年减少0.26亿吨、下降0.7%。其中,国家铁路32.23亿吨,下降1.8%;非控股合资铁路4.40亿吨,增长5.8%;地方铁路2.29亿吨,增长3.3%。全国铁路货物周转量完成28891.90亿吨公里,比上年减少238.39亿吨公里、下降0.8%。其中,国家铁路26925.53亿吨公里,下降1.4%;非控股合资铁路1830.19亿吨公里,增长8.0%;地方铁路136.18亿吨公里,下降1.8%。 全国铁路行包发送量完成1222万吨,比上年减少189万吨、下降13.4%。其中,国家铁路1214万吨,下降13.2%;非控股合资铁路8.30万吨,下降30.7%;地方铁路0.2万吨,下降13.6%。全国铁路行包周转量完成295.18亿吨公里,比上年减少40.31亿吨公里、下降12.0%。其中,国家铁路294.96亿吨公里,下降12.0%;非控股合资铁路0.21亿吨公里,下降30.5%;地方铁路0.01亿吨公里,下降47.4%。 重点运输。全国铁路煤炭运量完成22.62亿吨,比上年下降0.4%。冶炼物资运量完成8.58亿吨,下降1.4%。粮食运量完成1.04亿吨,增长5.0%。石油运量完成1.38亿吨,增长1.7%。化肥及农药运量完成0.93亿吨,增长7.3%。集装箱运量完成0.93亿吨,下降0.9%。全国铁路口岸共完成进出口货物运量0.54亿吨,增长8.7%。其中:满洲里、绥芬河、二连、阿拉山口四大口岸站共完成进出口货物运量0.53亿吨,增长9.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释义】本条是有关公路保护经费来源的规定。 一、公路保护经费的由来。1950年7月,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草案)》,使公路养护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1978年8月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整顿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国发〔1978〕158号),明确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为规范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1979年9月24日,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通知明确,公路养路费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一)养路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工程抢修及修复费,改建工程费,公路渡口费,公路绿化费,道(渡)班房修建费,县社公路补助费等;(二)养路事业,费包括养路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养路专用的小型机械厂及材料厂(场、库)建设费,公路科研费,技术革新费,职工培训费,养路职工宿舍和养路段必需的生产房屋修建费,行政管理费等;(三)养路其它费,包括安全、宣传、劳动保险及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公路管理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的层面,明确提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养路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拖欠养路费。此后,为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按照健全法制、依法行政、按章征费的要求,对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征收和使用规定》进行了重新规定。 1998年1月1日,《公路法》颁布实施,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1999年10月31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将《公路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方案规定,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并明确指出,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的出台时间将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另行通知。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明确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收费,并决定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新增税收收入主要用以替代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的支出。 二、公路保护经费应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从1996年起,公路养路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即收入应当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全部上缴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规定,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养路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17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编号:0600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服务指南 (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年6月 实施日期:2017年6月 发布机构:公安部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子项:民用枪支(弹药)制造审批和民用枪支(弹药)的研制、定型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06003。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五、受理机构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公安部。 七、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依照枪支管理规定的特别许可制度,限定在40家以内)。 八、申请条件 申请制造民用枪支(弹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拥有产权的制造、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设备和场所; 2、制造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通过部级以上技术鉴定; 3、具有专职的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以及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 4、枪支与弹药的制造分别独立设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对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5、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6、无违法制造、销售民用枪支记录; 7、制造的民用枪支的枪号及销售流向已纳入计算机管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申请; 2、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资料; 3、厂区周边环境平面图,生产车间、仓库位置平面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要规定及有关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止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构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事前向当地道路驼政管理机关提出局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运输管理

铁道部劳动合同书

铁道部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 企业法人代表: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原身份: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铁道部、劳动部《国家铁路实施的若干规定》,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工期为_________个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

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按照岗位(工种)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方式,按铁道部及甲方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 2.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铁道部及甲方规定范围内的各种保险、福利性补贴、假期。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女职工人流期、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待遇,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病假工资和死亡待遇,按国家、铁道部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已享受工资性补贴的,其家属不得再享受甲方

道路运输条例释义

第五节物流服务 第三十五条从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物流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物流服务业的经营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本条含义如下: 一、从事货运代理等物流服务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995制定的《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将货运代理、货物仓储服务、货运信息服务等内容纳入运输服务的范畴,明确了相应的管理规定。2004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同步出台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未对货运代理等相关服务业作明确规定,因而有关运输服务的管理失去了上位法依据。之后的几年,我省对于货运代理等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处在真空状态,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来规范运输服务企业,也没有相应的手段来规范运输服务行为。物流服务业普遍存在经营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2008年,交通运输部在修订《道路运输条例》配套规章时,对货运代理的内容作了补充,明确了实行备案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2009年国务院制定出台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出,物流服务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促进生产、拉动消费作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货运代理等物流服务业,促进道路货运融入现代物流业,条例结合我省物流服务业存在的经营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违规经营造成运输安全隐患等问题,规定了物流服务业经营者的备案制度。这对规范物流服务行为,培育物流服务业,引导物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促进道路货运融入现代物流具有重要意义。 二、备案程序、时间和备案机构 物流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首先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必须持相关登记证件。 三、备案适用对象 备案适用对象包括《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物流服务经营者,还包括《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物流服务经营者。 四、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根据本条例规定,从事物流服务业的经营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是强制性规定。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的工商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制,了解有关物流业经营者注册登记的情况,对未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组织2018年度第一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现就2018年度第一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和地点 继续教育时间:2018年4月23日下午3:00分。 地点: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培训基地2号楼三层(闽侯县上街马保村,导航定位:丰阳物流)。 二、参加人员 被“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暂停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所有项目负责人(名单附后)。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定》《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教育是加强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活

动监管重要途径,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参加继续教育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复习准备工作,并确保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所有项目负责人全员参加,不得缺席。 (二)严肃继续教育纪律。本次继续教育采取为网络计算机教学模式,参加人员应携带个人身份证及笔记本电脑(硬件配置要求:win7 i3处理器,内存2G以上;浏览器要求chrome或360浏览器;显示器:分辨率1920*1080),提前30分钟进场,并做好电脑系统的调试工作。在课程测试前,监考人员将向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宣布《考场规则》,并严格对照身份证,防止冒名顶替等问题。严禁携带书籍、资料及电子储存设备、通讯工具等入场。总队将应用考场视频监控系统对课程测试全程录像,发现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并当场取消继续教育资格。 (三)严惩作弊行为。对夹带资料、携带电子设备、打电话、发短信、冒名替考等各种形式作弊的人员,一律取消课程测试成绩,纳入“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黑名单,参加人员为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在一年内不予在福建省内注册并上报公安部消防局,所涉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吊销该机构相应资质证书。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18年4月13日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完整版本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 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 米以上或宽度在 3. 5米以上或高度在 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 (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2. 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版)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章客货运输 第五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化调整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的结构,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和货运的专业化、集约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

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交通物流发展等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所需支出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出租汽车服务中心、驾驶人培训教练场地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予以规划控制。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鼓励发展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 第八条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则,根据行业协会章程,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用于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交通物流经营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件,并随车携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第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

公安部号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简答)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严禁下列行为:(选择题)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 米以上或宽度在3 . 5 米以上或高度在3 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 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 ,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3.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2.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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