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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江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尹**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11-06-09 3532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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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10700号

原告**万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6号国兴家园紫荆A座3单元202号。法定代表人翁*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元,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安,男,汉族,1947年9月15日出生,**万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官园5号楼1门1206号。被告李*峰,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广东东莞市工业设计协会秘书长,住辽宁凌源市万元店镇集体户。委托代理人赖*波,**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玲,女,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武汉江汉区大兴路79号。被告尹*勇,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职业发明人,住辽宁省铁岭银州区工人街二十委二十组。原告**万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诉被告李*峰、尹*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元、洪*安,被告李*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波,被告尹*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公司诉称:1日,**公司与李*峰、尹*勇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李*峰、尹*勇将其共同享有的“ZL01278065。0”卫生香烟盒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以壹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并约定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日,李*峰、尹*勇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公司亦呈报了相关文件。29日、5月8日,李*峰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分别递交了《严正声明》和《意见陈述书》,声称专利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才可转让。同年6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于慎重考虑,通知尹*勇提交经过公证的转让合同。尹*勇随即电话通知李*峰,但李*峰未来京办理。同年7月23日,尹*勇致函李*峰,催促李*峰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来京办理公证。同年8月30日,**公司亦向李*峰寄送了同样内容的函件。李*峰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专利权变更手续,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1、李*峰、尹*勇立即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项下之义务,协助**公司办理“ZL01278065。0”卫生香烟盒专利权转让手续。2、李*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峰辩称:一、**公司与尹*勇恶意串通,由尹*勇冒充李*峰的签名将李*峰、尹*勇共同拥有的一项专利非法转让给**公司,导致系列专利的市场推广受阻,也损害了李*峰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李*峰、尹*勇与张-皎签订的《专利权置换协议书》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专利权置换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二、《专利权转让合同》直接来源于《专利权置换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专利权置换协议书》的无效直接导致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无效。三、**公司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下旬,李*峰知晓尹*勇与**公司的前述行为后,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严正声明》,阻止变更专利权,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撤销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同时告知**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尹*勇辩称:一、《专利权置换协议书》是尹*勇、李*峰、张-皎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合同的任何前提条件,合同当事人亦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任何第三方合法利益的事实。三、李*峰称系列专利的市场推广受阻,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否认《专利权置换协议书》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四、李*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严正声明》是给《专利权转让合同》增加生效条件,给专利转让制造障碍。总之,《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存在无效和撤销理由,李*峰违约事实清晰明确,尹*勇同意**公司的诉讼主张,愿意继续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办理补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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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法律顾问律师4分钟前回复:

关于商标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针对要求优先权的情况,应当在向商标主管机关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之时,以书面形式进行声明,并在接下来的三个月期限内提交最初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若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均将被认定为没有要求优先权。 另外,以下为您提供相关法律条款作为参考: 《商标权法》第二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即若商标在由中国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性展览会上首次得到展示的商品之上首次使用,则在商品展览会正式开展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都拥有获得优先权的权益。

汇编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关于汇编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具体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汇编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修订本之规定,汇编作品亦应得到相应尊重和法律保障。 换言之,汇编作品被视为享有著作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行使汇编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得对原有作品的著作权构成侵害,否则必将会面临我国法律对于侵权行为的严肃惩处。

美术作品抄袭之准则

法律顾问律师52分钟前回复:

关于美术作品抄袭之准则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在此,我们可以借鉴并运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准则进行判定。 所谓的“接触”,主要是指作品的发表顺序,其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影响了对方是否有可能接触到您的作品。 而“实质性”则是在接触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评估两部作品之间的相似程度。 随着各类作品及其表现形式的日益丰富,以及美术作品商业市场的不断壮大,美术作品的抄袭现象也愈发频繁。 这种抄袭行为本质上已经构成了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主题课本能不能版权呢

法律顾问律师54分钟前回复:

关于主题课本能不能版权呢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有的,但是版权归社会共有,就是所谓的“公版书”。 只要符合这个条件的,使用作品进行出版,都可以不再跟作者以及其继承人支付报酬。 在自己的文章中少量摘录或引用,注明作者和出处,是不算侵权的。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在何时正式确立?

法律顾问律师56分钟前回复:

关于著作权在何时正式确立?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以及著作财产权均从创作者完成作品时即刻产生。 然而针对外籍人士及无国籍人员的创造力结晶,倘若其作者系依照与其本国或主要居住地国家所签署之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全球性条约而享有之版权权益,则此类作品的版权自其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出版发行之日起,将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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