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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

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

(

党组

)

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

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2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

资格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

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

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3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

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

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4

讨论决定前,

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

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

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在班子成员中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5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

(党组)

成员出席,

方能开会。

 

6

、党委(党组)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工作简

历、德才表现和推荐、考察情况及任免理由等。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

,

应当说明具体情形、

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