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航空,东海航空出名了,3月6日网上爆出该公司一机长和空乘在航班飞行期间干了一仗,3月7日东海航空官方回应,确有此事,在2月20日东海航空由南通飞往西安的DZ6297航班上发生的机长和乘务员互殴事件已开展内部调查,并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强化安全管理。
张爱玲说过,出名要趁早。我仔细看了一下,DZ6297航班还真是早班航班,所以有时候有些事情还真是可能冥冥之中已经注定了。但说实话,东海航空绝对是不想出这个名,因为谁都看得出来,以航空安全为生命的航空公司,要是真把安全当回事,那是闹不出这个幺蛾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飞行任务的机长,在飞行中所拥有的权力是整架飞机上最高的,尤其是关于飞行安全的指令,机上人员都要无条件接受并执行。毕竟机长才是飞行中航空器上空防安全的主要责任人。
然后这机长还和自己的机组人员在万米高空切磋武功,要不是同机旅客爆出这事,谁会对东海航空的安全管理百分百放心呢?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与飞行事故征候标准》,机长和空乘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互殴,虽然没有构成飞行事故,但是这种危险的行为已经使该航班限于危险当中,严重威胁到飞行安全了,已经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第七条规定,应该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开展对此次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尤其是已经形成舆情变成重大社会公共事件之后,相信民航主管部门会更加重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相信会有个比较客观和可观的结论。
所以这个事件已经不是东海航空自己自查自纠就可以过关的事情了,不过目前局方还没有表态,也不知道是否已经派出调查组开展调查,只是听说这条航线已经停航,涉事机组人员也已经停飞,具体结果估计还要等一段时间。
不过呢,这件事的悲哀之处就在于,机长和空乘在万米高空上演全武行,我们大家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最多就是在这里讨论一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把这两位好汉行政拘留的可行性。却没有想到,我国的《刑法》里还有这么一条“睡美人条款”。
该罪名是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借鉴吸收《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民航公约的精神,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复杂的航空安全形势和《民航法》第192条规定新增加的罪名。这个条款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从来没有任何一个人触犯过,也从来没有一件司法判例,属于名副其实待激活的“睡美人条款”。不过与其说是睡美人条款,还不如称之为“稻草人条款”,而且阻吓威慑作用极其有限,该条款出台后,航空安全事件也没见到杜绝,很多人还把该罪当成劫机罪呢。
就东海航空这次这个事件,个人认为就不能简单地以行政处分内部追责就了结。毕竟机长和空乘在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互殴施暴,该行为表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特征,但是在犯罪客体方面明显有削足适履的感觉,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并未完全包含至关重要的、不容试错的飞行安全。他们的暴力行为至少是构成飞行事故征候,直接破坏了客舱秩序不说,还直接威胁到飞行安全,符合刑法中“危及飞行安全”的罪状表述。更荒唐的是,作为民航从业者和机上空防安全最高负责人,当班机长和机组人员对飞行安全的理解应该是职业需要强制掌握的,二人不但不模范遵守,反而明知故犯,不顾后果,影响极其恶劣。
当然,认定飞行中的机上暴力行为是否危及飞行安全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危险的认定应以行为时存在的一切客观情况为基础或资料,并在事后以科学因果法则为标准进行认定。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实现侵害结果的可能性,就认为存在危险。“危及飞行安全”的判断,完全可以通过科学的、系统的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利用航空器飞行数据、行为人及飞行中航空器上人员的行为及影响等充分的资料、信息,对具体的行为做出具体的评估,尤其重视该航空器机长对危险状态的判断,并将此评估结果作为判断是否“危及飞行安全”的关键依据。不过,我想更大的可能是,如果有针对此次飞行事故征候的局方的调查,应该还是不大可能对该机组互殴是否“危及飞行安全”给出明确的说法。
很多事,时间拖久了大家也就淡忘了,比如现在谁还记得蔚来车主在万米高空飞机客舱里的劲爆蹦迪事件呢?毕竟我国还有近九亿人没坐过飞机,还有差不多十四亿人没有摸过蔚来汽车,安全这个概念太专业化也太空泛,不好理解啊。
20230605补:果不其然。
东海航空机长乘务员空中互殴:机长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_腾讯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