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机关党支部建设规定

时间:2022-09-23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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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机关党支部建设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关党支部是党在机关中的战斗堡垒,是机关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同时,又是对机关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实施者和直接责任者。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市直机关党支部建设,逐步实现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桂林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市直机关党支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党支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大力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真正把党支部建设成为组织健全、思想统一、作风端正、纪律严明、制度落实的坚强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机关党支部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在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的新路子,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水平,为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力的思想、组织和政治保证。

第二章机关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3人以下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可与业务相近的单位或工作联系较紧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机关各单位必须根据党员变动和分布情况,及时调整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一般由3-5人组成,一般设书记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和其他委员若干人。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

第六条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党员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三章机关党支部的职责

第七条机关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完成机关党委、总支布置的工作任务。支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部门担负的工作任务。

2、围绕部门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党支部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员群众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的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5、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

6、领导所属工青妇组织的工作,积极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

第四章党支部的班子建设

第八条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机关处室领导要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的党员主要领导担任。处室党员主要领导是本处室党建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必须坚持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一起抓,并将党建工作作为年终考核评优具体内容。

第九条党支部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十条党支部班子要坚持把加强学习放在首位。围绕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创新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质量,抓好班子成员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带动全体党员干部的学习;建立和落实党员干部的学习考核和激励机制,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党组织。

第十一条党支部班子要注重搞好自身建设,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发展党内民主和加强党内监督的能力、开拓创新求突破的能力,从而不断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号召力和凝聚力。

第五章机关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决定。党支部委员会至少每年一次向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评议和监督。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并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向党员通报。

第十三条“”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上党课每季度1次。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每次活动的记录。

第十四条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要加强组织生活的思想性和针对性,注重实效,不断提高质量。党员要如实汇报思想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负责地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十五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要按上级党组织要求,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和本单位工作总结,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党员标准,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五个阶段,对党员作出评价,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六条述职述廉制度。党支部每年要召开一次支部书记述职述廉大会,党支部书记述廉述职主要内容包括:①带领所在党支部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赋予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的情况;②完成机关党建目标责任制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③支持和协助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完成中心工作任务的情况;④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党支部书记的述职述廉可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会前,要广泛宣传,深入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会上,要邀请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并当场进行无记名的民主测评;会后,将收集汇总的民主测评情况及意见和建议向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反馈,对涉及支部班子的问题,由支委会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谈话与诫勉制度。党支部负责人每年至少找党员谈话一次。按照党员标准,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对涉及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提醒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对党员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

第十八条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党支部年初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全年工作任务,建立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对目标任务进行细化、量化,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每半年对完成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第六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九条坚持严格教育,全面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的头脑,把思想、信念、宗旨教育作为核心内容,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拒腐防变,始终保持先进性。支委会每季度对党员的思想情况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并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以及党员的思想实际,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有针对性的党员教育活动。要改进教育方式,运用电化教育等手段,增强教育的实效。

第二十条加强党员管理,严格要求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忠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督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按期按规定交纳党费。针对流动、下岗以及老弱病残等党员的特殊情况,努力改进党员管理办法,使每个党员都处在党支部的有效管理之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和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工作。

第二十一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把好党员队伍“入口关”,大力推进高素质党员队伍建设。

第七章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目标要求,针对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情况,努力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形式、载体和方法,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进稳定、调动积极性的作用,把力量凝聚到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具体工作上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思想、组织和政治保证。

第二十三条建立以党员行政负责人、支部委员为主体,党团员、入党积极分子为骨干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党员干部要坚持身教重于言教,注重人格力量和模范行为,对群众进行思想政治引导,深入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职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民主法制的教育,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更好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五条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和群众的思想难点作为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时进行教育疏导。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耐心教育与严格纪律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第八章党支部的“创先争优”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市直机关开展创建“五个好”党支部活动,是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有效载体,是机关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基础。要围绕“五个好”目标,全面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七条“五个好”党支部的标准是:

1、建设好的领导班子。支部班子政治坚强、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有较强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党员行政负责人担任,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熟悉支部工作的基本内容,掌握支部工作的基本方法,能够正确处理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的关系,两者做到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落实。

2、培养好的党员队伍。党员队伍坚强有力,党员政治信念坚定,带头学习理论,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三个文明”建设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3、建立好的党建制度。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建立健全党支部的报告工作制度、“”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党员轮训制度、谈话提醒制度等,并严格执行,形成依靠制度加强支部建设的良好运行机制。

4、形成好的思想作风。全体党员能够自觉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牢记“两个务必”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实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继承和发扬艰苦朴素、厉行节约的优良作风,保持清正廉洁。

5、创造好的工作业绩。围绕经济、业务抓党建,抓好党建促经济业务工作,在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开展党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二十八条创建“五个好”党支部活动,由市直机关工委和各机关党委(总支)每年结合机关党建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一次,每两年进行评选表彰一次。凡上报市直机关工委表彰的,必须是连续两年来在机关党建目标责任考核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党支部,由各基层党组织按程序推荐,报市直机关工委考核审批。市直机关工委直属党支部,由市直机关工委考核。

第二十九条做好后进党支部转化工作。对党建责任目标考核中不达标的后进支部,明确专人进行跟踪督导,实行达标管理,做好限期转化达标工作。

第九章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条党组(党委)要把党支部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至少每年两次听取支部书记汇报工作制度,紧密结合经济业务工作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进行具体指导,解决支部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抓基层党支部建设的责任制,要求职责内容明确,督查措施具体,考核标准可行,把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

第三十一条机关党委(总支)对党支部的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要认真制订加强党支部建设的规划,制订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细则,对党支部承担的基本任务进行合理的量化和分解,定期组织自评、互评。每年至少要对所属党支部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进行两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党支部提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支部班子成员进行必要的调整。建立党委委员挂钩联系支部等制度,充分发挥党建联系点、典型示范和调研基地三大作用,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机关党委(总支)对新任的党支部书记要进行任职谈话,并对新任的党支部书记进行以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做好党务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机关党委(总支)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党支部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导向和辐射作用;运用各种有效载体,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要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三十四条改善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条件,关心党务干部的成长和困难,保障党建活动经费。机关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应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证机关党支部组织活动的需要,促进机关党建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党支部,市直企业单位的党支部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