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
公
告
第
45
号
《湖南省募捐条例》
于
2010
年
11
月
27
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
年
11
月
27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募捐人第三章
募捐行为第四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
鼓
励措施第六章
监
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募捐,鼓励捐赠,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募捐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募捐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
面向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和民
间互助性的捐赠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和个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
募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募捐应当诚实信用,公开透明。
募捐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募捐应当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不得泄露捐赠人、受益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
密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