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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募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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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募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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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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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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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募捐人第三章

募捐行为第四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

励措施第六章

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募捐,鼓励捐赠,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募捐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募捐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

面向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和民

间互助性的捐赠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和个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

募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募捐应当诚实信用,公开透明。

募捐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募捐应当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不得泄露捐赠人、受益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

密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