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9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
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一章共八条,
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产法目的,
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
的分级、
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事故调查处理
的内容和任务,
有关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职责、
工会在事故调查处
理中的作用以及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等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
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产法目的和产法依据的规定。
(一)本条例的立法背景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
目前,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
19889
年颂施行的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
程序暂行规定》和
1991
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作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
定》,这两部行政法规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
安全生
产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
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已由过去以国有和
集体所有为主发展为多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存,
特别是私营、
个体非公有
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数量上占据多数,并且出现了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个
人独资企业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
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
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二是,
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
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
特别是矿山
、
危险化学品、
建筑施工、
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
遏制,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三是,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
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