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举行师生党员第二次集中培训暨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5月22日下午,华东师范大学举行2024年师生党员第二次集中培训暨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教研部副主任祝灵君教授围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专题辅导报告,报告会由校党委书记梅兵主持。全校万余名师生党员齐聚普陀、闵行两校区113个会场参加学习。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现场 报告会上,祝灵君首先阐述了纪律...
详情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全面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历史,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5月13日下午,华东师范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在闵行校区举行。学习会以实地学习的方式开展,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集体参观《纪律建设永远在路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历史陈列展》。华东师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参观《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历史陈列展》 《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历史陈列展》梳理了...
详情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体系更加完善,监督执纪体系更加有力,为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之际,充分总结并汲取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经验启示,对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将根本指导思想转化为纪律规定 科学理论的真正价值在于指...
当前,全党上下正在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在重庆考察时,进一步指出“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这为全党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 按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矛盾法则,...
今年是中央组织部建部100周年。我们党创建之后,中央机关长期驻扎在上海。从茂名北路毛泽东旧居到成都北路中央组织部遗址,从1924年5月成立到1933年1月随中央机关迁至中央苏区改组,中央组织部经历革命的洗礼,在上海完成了形态的塑造、接受了精神的淬炼。 组织与训练必须是严密的、有纪律的—— 我们党自创立之日起就把组织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党的一大、二大都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工作。党的二大通过《关于共产党的组织...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帮助党员干部准确把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党纪学习教育高质量开局起步、高标准扎实推进,上观新闻“纵深”栏目特邀京沪两地的三位专家撰文解读。 全面从严治党,需要把握与落实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原则,坚持严管和...
为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弘扬爱国主义情怀和使命担当,后勤党委第一党支部于5月10日下午组织支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观位于杨浦区的国歌展示馆。展示馆以国歌故事为主线,由序厅、国歌诞生厅、国歌纪念厅、国歌震撼厅、我和国歌厅等6部分组成。馆内融合了现代科技和传统元素,以文物展出、视频场景再现、多媒体互动方式演绎了《义勇军进行曲》从诞生、传播、立法到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波澜壮阔历程,加深了大家对国歌精...
5月10日上午,学报期刊社党支部邀请校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俞黎阳作党纪学习教育专题报告。支部副书记周萍主持,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学习。俞黎阳从六个方面重点解析新版《条例》政治纪律增改重点、高校纪检工作的新形势与新任务以及违反各项纪律的典型案件。他表示,从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印发,到党的十八大以后,一共对《条例》进行了三次修订,其中2018年、2023年对政治纪律的修订较多。2...
根据支部党纪学习教育计划安排,2024年5月8日上午审计处党支部参观了由武汉革命博物馆和华东师范大学共同主办的“纪律建设永远在路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历史陈列展。本次展览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创立与探索”“推进与曲折”“恢复与发展”“新时代 新征程”。在参观第一部分时,大家主要围绕着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内容进行了讨论,了解了中央审计委员会创立由来。在第二部分中,我们...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的纪律意识,深刻汲取教训,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5月8日下午,审计处党支部在闵行行政楼1205会议室召开了主题为“严守党的纪律,加强警示教育专题”的专题党课的学习。审计处党支部书记王芝容主讲。此次党课,通过深入剖析近年来六大纪律典型案例,特别是审计、纪检监察领域的鲜活实例,引导处内党员干部深刻认识违反党纪国法的严重后果,教育大家以案为镜、以案促改,自觉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主要包括6类:
1.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在纪律审查中应当履行作证义务,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将依照《条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2.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指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如果领导干部瞒报的是其境外存款等金融资产,数额较大达到追诉标准的,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此基础上,该条还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谈话函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爱护信任、管理监督。如果党员干部自作聪明、心存侥幸,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企图蒙混过关,必将弄巧成拙,错失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如果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则属于“主动”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审查工作,已超出了“不如实说明”的范畴,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应当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4.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干部“游必有方”,此项规定并非不允许党员干部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外出,而是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防止出现“独来独往、天马行空”等目无组织情形。
5.不如实填报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档案资料是个人学习、工作等重要成长经历的历史记录。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相比,“篡改、伪造”行为危害性更大、影响更恶劣,因此,只要实施了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将被给予纪律处分。
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入党前严重错误”,是指入党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党规党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填写有关入党材料时,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重大情况,包括曾经犯过的严重错误,以便于党组织对其思想、政治等状况作出全面了解和评价。如果党员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表明其不符合党员条件,一般应对其予以党内除名,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对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经综合考量后不予除名、留在党内,视情给予党纪处分。
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应当把握两个条件:一个是入党前发生的严重错误已经改正到位;另一个是入党后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关于“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可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 | 孙都 胡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