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docxVIP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 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 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 (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 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 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 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卫 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 构药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doc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 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 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 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 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 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 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 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 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 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 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 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 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 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 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 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 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 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 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 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 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 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 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 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 提供药学专业技 术服务。 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duyingjie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