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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船舶污染治理难?最高检出手!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者:单鸽

2024-05-13 15:32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系列报道之一

护佑一江碧水浩荡东流

——检察机关推进长江船舶污染治理纪实

一江碧水,百舸争流。

然而,船舶拆解行业违法拆解产生的废油、油漆等,直排长江防不胜防;废弃船舶长期搁置于沙滩,亦存在污染隐患……这些都可能让碧水蒙尘。

长江支流众多,流域港口众多,因船舶流动、监管分散、责任不清,船舶污染治理难。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进长江干支流船舶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船舶污染现象少了,长江变得越来越美了。”在长江边上工作、生活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江陵县疾控中心国家血防基地办主任李霞如是说。

直面船舶污染“硬骨头”

2021年3月开始实施的长江保护法明令禁止船舶污染。但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以及生活垃圾直排长江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长江水质。护佑一江碧水浩荡东流就意味着必须解决这一问题。如何治理也就成了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近年来,长江沿江省市和有关部门出台系列政策,持续加大整治力度。记者了解到,在深化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也针对长江水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等重点问题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

不仅如此,最高检更是决定对长江船舶污染问题以公益诉讼立案,采取最高检负责主案、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同步办理关联案件的“1+N”办案模式,分层监督、整体推进。

据悉,为加快推进长江流域船舶污染治理公益诉讼专案办理,最高检专案组还围绕船舶污染物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和专用码头规划建设运行等问题,于2023年1月29日至2月5日赴长江沿线6省市开展现场办案和重点案件线索实地督办工作,以点带面推进解决船舶污染治理深层次问题。

湘江,古称湘水,是长江的主要支流之一。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在开展长江船舶污染督促治理专项行动中发现,有码头未建立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直排湘江;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储存和转运设施不完善;两家船舶污染物回收公司部分船只转运台账不全,垃圾分类不完善、部分生活污水直排湘江;多辆废弃船舶长期搁置于某河段沙滩,存在污染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长沙市检察院就发现的船舶污染相关问题依法以公益诉讼立案,并向交通运输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交通运输部门积极进行整改——投入数千万元更新改造108艘船舶岸电受电设施、26套港口岸电设备、23套消防设施,依规拆解拖离7艘废弃船舶,完善了证书证照办理,推动船舶污染防治常态化、长效化。

凝聚长江保护“全流域”力量

“多部门协同、全流域联动治理”是深入推进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办理的要求和方向。

记者采访了解到,检察机关深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意见,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一体发力,服务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在办案中注重深化多方协同,增强区域执法司法联动性,打好协同保护组合拳,推动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齐抓共管”。

2022年3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江苏复兴船舶有限公司(下称复兴公司)在没有通过环评审批的情况下,开展喷砂除锈和露天喷涂作业,并将作业中产生的钢砂与油漆涂层、铁锈、废油等混合形成的废钢砂混合物铺垫在船台与长江连接处,通过长江涨落潮将废钢砂冲入长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最高检高度重视,挂牌督办该案。江苏省检察院将案件交办镇江市检察院后,该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与丹阳市检察院组成专案组联合办理。2022年9月20日,丹阳市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调查核实,丹阳市检察院向江阴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复兴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韩某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诉请判令复兴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400万余元,惩罚性赔偿金11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6月16日,江阴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复兴公司及韩某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年9月28日,江阴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丹阳市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携手各方守护长江秀美安澜,检察机关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依靠公众力量发现和解决公益损害问题;拓展卫星遥感技术、大数据信息平台、无人机、快速检测技术在办案中的应用场景,研发推广一批有成效、可复制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之下,长江船舶污染治理逐步向好。

做好水净江宁的“后半篇文章”

2023年7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船舶拆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这是宜昌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督促整治船舶修造、拆解行业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时,向前一步,推动多个部门协同对船舶企业开展分类处置,促进规范船舶修造、拆解行业治理的成果,也是在推进长江干支流船舶污染治理的道路上,沿江检察机关依法加强能动履职,立足法定职能,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追求更好履职效果的一个缩影。

如何确保“水净江宁”?检察机关必须做好“后半篇文章”,这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应有之义。

在贵州,黔西市检察院组织辖区内海事工作人员、船舶经营者和船舶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围绕船舶生活垃圾、废弃油品、粪污的收集和处理,“船E行”软件的使用等方面专门举办“船舶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班”,在提高船舶运营者的生态环保意识的同时提升船舶污染治理静态监管水平。

在安徽,针对巢湖流域机动船舶长期停靠、废弃,侵占湿地岸线,对巢湖流域部分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隐患等问题,巢湖检察机关与市林业和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建立协作机制,成立湿地生态保护联盟,强化对湿地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对于废弃船舶,做到及时发现、随时清理,解决困扰当地多年的湿地保护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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