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具备某种形式、方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生效规则包括了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这四种生效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
因为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具有复杂多变性,而且极具时效性,这就决定了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对其进行过多的形式上的限制。但现代法的公平、公正以及保护人权原则的普遍性,又要求法律不得不对某些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规制,以此来平衡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失衡。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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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政行为是什么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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