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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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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天空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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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主要法律法规 *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主要法律法规 *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矿山安全法》——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国务院安委办〔2010〕17号 ) 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审查制度。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竣工验收、不得生产、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严格落实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在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 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制定试生产(运行)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 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强制淘汰以下技术、工艺和设备: (1)露天矿山: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 (2)地下矿山:横撑支柱采矿法,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 国家安监总局主要规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三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 适用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四)冶金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编写提纲):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或移交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适用范围: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共七章四十三条。 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适用范围: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资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 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已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六)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七)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安监总局重要文件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46号 ) (一)建设单位直接向评审机构提交申请评审安全评价报告的公函,并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评审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的公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评价报告(存档除外)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报告,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评价报告,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评审机构审核。 (四)评审机构接到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三份)。 (五)评审机构应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加盖建设单位和评审机构印章后的审核意见各1份报送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评审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进行评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 (一)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写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部分地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对建设项目缺乏有效安全监管; 二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单位以包代管,未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 三是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边建设边生产; 四是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施工; 五是擅自变更设计或者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 六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 建设单位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对其设计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认真分析,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的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要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水文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 对矿床开采有影响的地表水的汇水面积、分布范围、水位、流量、流速及其动态变化、历史上出现的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及淹没范围; 矿区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区域地下水对矿区的补给关系,主要进水通道及其渗透性; 矿区含(隔)水层的岩性、产状、分布范围、埋藏条件,含水层的富水性,矿床顶底板隔水层的稳定性; 对矿坑充水有较大影响的构造破碎带的位置、规模、性质、产状、充填与胶结程度、风化及溶蚀特征、富水性和导水性及其变化、沟通各含水层以及地表水的程度,分析构造破碎带可能引起突水的地段,提出防治水的建议; 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废弃矿井、老采空区,估算积水量,提出防治老空水的建议。 工程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 矿区所处构造部位,主要构造线方向,各级结构面的分布、产状、规模及充填、充水情况,指出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 详细查明矿体及围岩的岩体结构、岩体质量,对岩体质量及其稳定性作出评价; 可溶岩类矿床,应详细查明岩溶发育主要层位、深度、发育程度和主要特征、充水、充填情况及表部覆盖层的厚度、岩性、结构特征。 地质勘查报告未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完成后,要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延长建设期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可以进行试生产,但要编制试生产工作方案,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试生产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结束后,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建设单位要确保每天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前,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要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施工组织设计,使其了解并掌握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过程中,要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每班至少要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检查;要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山西省安监局重要文件 《关于加强全省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的通知》(晋安监管一字〔2008〕301号)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要进行地质勘探。 排土场必须有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省属企业露天矿山的排土场设计由省安监局组织审查。 未经原审查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排土场场的设计。 排土场必须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排土场结束使用时,要整理有关资料,编制关闭报告。 省属企业排土场的关闭报告应报省国资委和省安监局审查备案。 《关于印发《山西省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办法》的通知》(晋安监管四字〔2010〕25号) 2003年9月30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竣工但没有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的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 应该取得且已经取得政府及发改、经信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过专家组审查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报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备案。 应该取得而未取得政府及发改、经信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各级安监部门发现后,要将相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抄告当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督促企业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待手续补齐后再行验收备案。 近几年审批、核准、备案的,目前正在建设的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专篇设计和验收评价,按本办法由安监部门备案。 由省安监局负责备案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企业可委托山西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所评审中心进行审查。 《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安监管一字〔2011〕8号) 委托山西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所评审中心进行审查。 专家会审的方式进行。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主要内容 矿山系统相关项目行业分类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尾矿库建设项目 冶金建材项目(回转窑、球团、铬铁、竖窑等) 选矿系统项目——无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相关项目 其它项目 建设项目投资分类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内部投资项目; 技术引进(更新)、工艺改造、设备改造。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基本原则 凡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均应严格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 太钢内部投资的项目,应参照国家规定,履行内部安全“三同时”手续; 工艺改造、设备改造项目应严格贯彻安全“三同时”思想。 建设项目三同时主要业务流程 项目前期手续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审查、备案 安全专篇编制、审查与备案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审查与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全条件论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安全设施与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主要工作内容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查; 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编制与审查; 安全设施审查手续;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查;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运行 安全“三同时”验收手续办理; 需要时,进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主要前置条件 营业执照 项目立项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审查; 安全预评价报告通过审查并备案 采矿许可证 排土场/尾矿库地质勘探报告、采场工程与水文勘探报告 《安全专篇》通过审查并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手续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办理采矿许可证主要前置条件 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地质勘探报告审查及评审、备案意见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与备案手续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与备案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告评审意见、备案手续 采矿权价款的评估报告、价款缴纳手续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手续 土地使用证或用地预审批手续 办理安全预评价审查前置条件 立项材料(审批、核准、备案) 工商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区范围批复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批复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通过审查——高危行业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相关需要备案的其它资料 安全专篇审查必要条件 采矿许可证 建设项目批复 符合山西省安监局要求的《安全专篇》 安全验收评价必要条件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进行了试生产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完成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竣工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工程竣工报验申请单(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施工交工验收书(工程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防雷设施安全验收报告书(避雷监测中心出具,并加盖盖章。包括工程项目防雷设施验收报告明细)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 建设施工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说明 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工伤保险证明,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相关图纸,包括采剥工程平面图、矿区验收实测图、排土场平面图、总平面及开拓系统图。 建设项目各方面安全职责与资质要求 建设项目“七方责任”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评价单位 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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